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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代理費不開正式發票 當事人舉報『律師』
2005-09-19 08:44:4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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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9日電 9月8日,家住延壽縣的王先生來到尚志市司法局基層科,他向該部門投訴了曾為他代理案件的尚志市為民法律服務所,希望在這裡能夠對自己受到的欺騙討一個說法,同時也能退回支付給這個所的1萬餘元費用。

  生產受損,王先生異地請『律師』

  王先生居住在延壽縣,全家靠他經營的一家油廠生活。在2003年王先生和幾家公司陸續簽訂了一系列的供銷合同。為了擴大生產量,他在2003年10月和北京設備中心簽訂了購銷合同,購買了該中心的螺旋榨油機。但在投入生產後發現,這臺機器的實際生產能力根本不是說明書中介紹的日生產能力3.8噸,只能達到40%。廠家也曾派專人來調試過,但是無濟於事。王先生多次與廠家交涉,希望他們能賠償因機器達不到生產能力而給他造成的損失,但都沒有結果。於是,他來到尚志市,想找律師通過法律手段來追回自己的損失。

  據王先生介紹,2004年2月29日,他來到尚志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服務所張主任在聽取了王先生的介紹又看了機器產品說明書之後,告訴王先生這個官司可以打。王先生問張主任,那臺機器已經退回廠家了,這官司是否還能打呢?張主任告訴他沒問題,肯定能打!當天他們就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張主任指派所裡的張某、陳某兩位法律工作者去為他代理訴訟事宜,約定代理費為訴訟額度的10%。張某首先收了王先生6000元錢,名目是訴訟費和差旅費,並給他出具了借據。

  不久該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法庭認為王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無法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判王先生敗訴。在接到法院判決後,王先生認為這場官司無望打贏,准備放棄。可張、陳兩位法律工作者卻勸他,按理說他是能夠勝訴的,因為對方在法院找了人。如果有足夠的活動經費,他們也可以為王先生在北京的法院找到人。在他們的勸說下,王先生對官司重新燃起了希望。王先生按張、陳二人的要求交納了包括『活動費』等總共17000元的費用。同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了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回到家鄉後,王先生要求他們退回已經交納的代理費,因為在代理之前張主任他們說過他的案子是應該獲賠的。張主任口頭上答應為他退費,但總是推托,到現在已經過去大半年了,王先生仍然沒有拿到一分錢。

  主管部門:有欺詐、行賄、違規經營等嫌疑

  記者采訪了法律服務所的主管部門———黑龍江省司法廳的基層處。這裡的工作人員指出,如果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屬實,該法律服務所存在著數項涉嫌違規甚至是違法的行為。

  首先就是不出具正式發票。任何收費都應該給消費者出具正式發票,這種用字條充當發票的行為,屬於違規經營。

  除了上述情況外,這家法律服務所很可能涉嫌更嚴重的問題。在收條的第一項上寫明了『活動費12000元』,王先生被其中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告知這錢是用來疏通法院內部關系的。如果他們把這筆錢真正用到了『疏通法院關系』上,那麼就涉嫌行賄。如果他們把這筆錢據為己有,就涉嫌對當事人的欺詐。

  其後記者又聯系到尚志市司法局,在找不到主管部門吳主任的情況下,找到了辦公室人員。這裡的人員稱不清楚此事,等聯系到吳主任以後再和記者聯系。

  13日,舉報人王先生給記者打來電話說,尚志市司法局的人通知他為民法律服務所准備將那筆『活動費』退給他,之後,該服務所和他簽訂了協議,在10月15日之前將全款付清。

  王先生在拿到協議書之後表示,不管自己的損失是否得到挽回,他都希望這樣的法律服務所能受到有關部門的查處,這樣纔能避免更多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提醒:找代理人一定要慎重

  哈爾濱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趙連勤指出,從王先生的舉報中可以看出,他遇到了一個非正規至少是違規的法律服務機構。從王先生的事情上可以看出許多當事人對法律和法律服務機構不了解。

  很多當事人在遇到訴訟問題時,在找代理人的問題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比如他們很難分清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之間、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之間的關系。法律工作者不同於律師,他們在專業水准和代理權限等很多方面上與律師有著很大的差別。然而很多不知情的當事人把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統稱為律師。

  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對於法律服務市場的經營方面有著較為詳盡的規定,當事人在委托代理人的時候應時刻保持冷靜盡量了解這方面的規定。只有這樣,纔能做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還有一點就是,很多當事人為了能夠在訴訟中勝訴,對於代理人提出的用錢『疏通關系』等要求或是支持或是漠視,這都是不對的。代理人這樣做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對於當事人也是沒有好處的。而且這樣做很容易使當事人受到欺詐。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