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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經理太貪婪 詐騙保金300餘萬被判無期
2005-09-24 06:20:0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解娟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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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4日電 某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巴彥縣營銷部經理於建飛利用制造假保險單等手段,先後詐騙7名保戶保金300餘萬。昨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於建飛因犯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4年9月19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哈市巴彥縣某保險公司經理於建飛利用假保險單詐騙人民幣300多萬元。經哈爾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當年10月25日將於建飛捕獲。隨後,公安機關又接到6名群眾報案稱,自己也被於建飛詐騙,審訊中,於建飛對合同詐騙犯罪、詐騙犯罪供認不諱。

  今年32歲的於建飛,原任某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巴彥縣營銷部經理。2003年他與作軸承生意的石某相識後,謊稱長虹兩全保險投保後10天可以全額取出,利息是年投資額的2%,3年後退款。按人民幣1964元為1份,到60歲、70歲、80歲時,每份分別返生日祝賀金2000元、5000元、8000元,此舉輕易騙取了石的信任。自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間,於先後6次騙取石人民幣3305412元。於建飛向石某出具了偽造的某保險公司個人長期人身保險保險單正本5份、蓋有偽造的保險公司現金收訖章的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收據2張、黑龍江省非營業性統一收費收據3張以及手寫無公章收據1張。

  2004年7月,於建飛向大慶市居民孫某謊稱其公司發行紅利來險種,按2%每月分紅,亦可連本帶息一次退還,騙取了孫玲信任。孫於同年7月11日、8月15日兩次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大慶市分行讓湖路支行向於建飛指定的帳號存入人民幣49200元,被告人於建飛向孫出具了偽造的某保險公司個人長期人身保險保險單(正本)1份並以返息為由給孫某退回人民幣1500元。

  2004年2月,於建飛對巴彥縣萬發鎮居民劉某謊稱某保險公司發行紅利來險種,2分利,每月結算一次,騙取劉的信任。同年2月23日,劉向於建飛個人銀行帳戶存入人民幣30000萬元,後於退給劉10600元。同年5月初,於建飛謊稱公司缺內勤,同意招收劉,但需交風險抵押金。劉某遂於5月5日向於建飛指定的銀行帳戶存入人民幣10000元。

  2004年3月,於建飛對巴彥縣巴彥鎮居民盧某謊稱某保險公司有高額儲蓄,利率為2分2厘,每月結帳一次,騙取盧的信任。同年3月19日,盧向於建飛指定的銀行帳戶存入人民幣20000元。後於建飛又向盧謊稱可以把盧的孩子安排到保險公司營業部當內勤,但需交風險抵押金,盧遂於同年5月10日向於建飛指定的銀行卡內存入人民幣20000元。 2004年6月,被告人於建飛對巴彥縣興隆鎮居民鄭某謊稱太平洋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發行紅利來險種,每月按投資額的4%返息,騙得鄭人民幣50000元。隨後,於建飛又采取同樣手段騙得於某人民幣計120000元,朱某人民幣計230910元。

  哈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於建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保險單、冒用保險公司名譽與他人簽訂保險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虛構紅利來險種有高額回報並可月結算及可為他人安排工作等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於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於建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