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0月26日電 續某本是受僱於閻某開車,可是發生交通事故後,續某不起訴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對方司機,而起訴自己的僱主,並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律師提醒,選擇好賠償主體,既是一個技巧問題,更關系到能否良好地實現自己的權利。
續某受僱於閻某駕駛客車,但行駛至道外區先鋒路時,與通河縣張某駕駛的貨車相撞。續某受傷,經診治為多發骨折,小腸部分被切除,經省公安廳法醫鑒定為七級殘。續某住院共花去醫療費近7萬元。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原某、續某負次要責任。
續某認為,自己是閻某僱用的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因此要求閻某賠償醫療、誤工、護理等費用;但閻某認為,貨車司機張某負主要責任,續某對此也有嚴重的過錯,自己在這場交通事故中根本沒有任何責任,一切損失應由續某自行承擔。因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續某一紙訴狀將僱主閻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是被告僱用的駕駛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且經交警隊責任認定原告負次要責任,因此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閻某賠付續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14萬餘元。
啟凡律師點評:
本案原告受僱於被告,僱員在受僱用期間、在受僱工作內容裡,使用的是僱主的生產資料,僱主應該對其人身安全有保險保障的責任。盡管交通事故中僱員負次要責任,但不能免除僱主的勞動保險責任。
本案原告在訴訟中選擇了勞動關系,實現權利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也比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選擇好賠償主體既是一個技巧問題,也是一個關系到能否良好實現自己權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