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2日電 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哈爾濱市關於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409號)文件要求, 從2006年1月1日起, 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一)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在全國范圍內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
(二)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抑制劑和蛋白?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液和曲馬多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在全國范圍內做到憑處方銷售.
對違規經營的藥品零售企業, 我局將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特此公告
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5年12月12日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