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28日電 王建民家屬27日正式向北京同仁醫院提出人身損害賠償。死者家屬氣憤地說:『如果同仁醫院繼續采取這種出而反而、不負責任的態度對待此事,我們不會再同意和他們協商,將義無返顧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同仁醫院一直向王建民家屬表示願意協商解決,然而,時至今日,院方也沒有對此拿出任何具體意見。24日,家屬代理律師單正宏與北京同仁醫院院長助理田劍通話,將家屬提出的人身損害要求及其相關法律依據告知對方。田劍表示,院方最遲在27日作出答復。然而,院方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答復。今天上午,單正宏再次與田劍對話,並以傳真方式將家屬提出的人身損害要求及其相關法律依據的書面材料送交院方。田劍表示,院方還要考慮一下,然後再作答復。
單正宏律師說,家屬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要求,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計算得出的。北京同仁醫院沒有對王建民采取及時的救治措施,導致王建民死亡,這樣院方對王建民的人身權益構成了侵害。因此,賠償的有關事項就應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有賠償義務應當予以賠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費用。因此根據規定,王建民家屬向院方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應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鑒定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7條規定,喪葬費的計算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6個月總額計算。由於王建民死亡案件受訴法院所在地是北京,因此按照北京職工6個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
按照《解釋》第28條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的,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補償金的計算,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由於王建民是農民,賠償標准按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單正宏律師說,死者家屬提出的賠償標准完全合理合法,如果北京同仁醫院繼續采取推委和對家屬不尊重的態度,家屬將通過法律訴訟,將同仁醫院告上法庭。
據知情者透露,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鑒中心給王建民做的屍檢已有初步結果,初步確定了王建民的死因。另外,還有知情者說,北京同仁醫院已和北京某媒體進行了積極溝通,該媒體將對此事件做出和此前截然不同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