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7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已於2日發布施行。新《辦法》擴大了參保人員范圍,擁有城鎮戶口的打工者等自由職業者及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哈市有城鎮戶口的各類從業人員將都能『老有所養』。
據悉,新《辦法》出臺前,哈市實行的是《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跟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在適用范圍上有兩大調整。一是地域范圍由本市市區城鎮擴大至本市行政區內。二是擴大了參保人員范圍,除原辦法適用的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個體業者及其僱工外,又增加了具有城鎮戶口的幾類城鎮從業人員(見下表)。
《辦法》規定,各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分別是:
———企業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費工資總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企業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其他個體業者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為其僱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以按照不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根據規定,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每月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數。
據悉,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退休、退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應當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時間為止。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代辦單位發放。對此,有關部門這樣解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或郵局為企業離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養老金賬戶,按月將規定項目內的應付基本養老金劃入賬戶。
對於有特殊困難不能到銀行、郵局支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直接或委托社區服務組織送發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