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0日電 為建路挖坑取沙形成水塘,一名九歲兒童溺水身亡。兒童父母將沙場的承包人、轉包人、征地單位、施工單位均告上法庭,要求他們進行賠償。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沙場承包人和死亡兒童父母各擔50%責任,征地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002年3月,黑龍江省尚志市慶陽鎮農民朱某向慶陽鎮青龍村村民委員會買了一塊荒地,後來將其轉包給同鎮農民周某和黃某。2003年,尚志市政府修建亞慶公路,涉及的征地、拆遷及料場由各鄉鎮政府負責,並將工程包給了城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在尚志市慶陽鎮政府、青龍村民委員會的指定下,城美建設公司在青龍村沙場取沙。該沙場正好位於周某、黃某管理的荒地范圍內,周某和黃某還獲得了相應的補償。沙場原來就是個沙坑,取沙後,沙坑面積不斷擴大,最後竟積水形成了一個6000平方米的水塘。亞慶公路修完後,這個水塘便再無人過問,周某和黃某既未對其進行回填,也未在周圍設立警示標志。
2005年6月27日,青龍村民霍某9歲的兒子到水塘洗澡,不幸溺水死亡。事故發生後,霍某將慶陽鎮政府、青龍村委會、城美建設公司、荒地承包人朱某、轉包人周某和黃某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2006年4月,尚志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黃某和青龍村委會,對霍某的兒子溺水死亡承擔責任。朱某、城美建設公司和慶陽鎮政府對兒童的死亡無責任。
霍某的兒子是無民事行為能為人,霍某作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對被監護人疏於管理,故霍某對其子的死亡亦應承擔50%的責任。
法院判決,周某和黃某按承擔責任比例賠償霍某之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屍檢勘驗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0698元。青龍村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霍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周某和黃某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駁回了他們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