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7日電 近日,家住道裡區正陽花園小區的張先生反映,自中消協公布出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之一即『物業停車收費規定:車輛丟失、損壞概不負責』後,該小區物業再次推出了這項『霸王條款』,收費理由是『維修小區的路面』。據了解,小區有車業主對物業公司這項決定不接受,他們認為小區內的土地是所有業主們共同擁有的財產,業主纔是小區車位的所有者,物業公司無權出租,業主更無須回自己家停車也要交『養路費』。
收取停車費張貼『免責告示』
9月11日,家住該小區的張先生因拒絕向物業公司繳納停車費,而被保安攔在了小區門外,雙方發生了衝突。據張先生介紹,當晚6時左右,他開車回家,小區大門關著,保安告訴他,從現在起業主車輛進入小區每年必須交300元停車費,否則車輛不允許進入小區。被拒之門外的有車業主越聚越多,業主們與保安爭執起來,造成路面擁堵。大約半個多小時後,轄區兩名民警及時趕到,疏散了人群,張先生等人的車輛纔被放進了小區。
張先生等人不交停車費事出有因。『從2004年秋天起,正陽花園物業公司就在小區院內畫上了停車位,要求沒有買車庫的有車業主每年交300元錢停車費,然後把車牌號寫在車位上。我家交了這筆費用。可是,車每天回來晚點,車位就被別人的車給佔上了,找物業公司或保安,他們也沒有辦法。』
張先生講,小區有上千戶居民,私車180餘輛,小區停車位非常緊張,已租了車位也經常因為車位被別的車輛佔據而用不上,而物業又管不了,所謂的停車費就等於白交了。今年,小區物業重新制定了收費細則,給每輛車都做了出門卡,要求業主登記車牌號及進出時間,聲稱便於管理。可當業主們看了出門卡背面的『業主須知』時,大家一致反對交這筆停車費。須知中寫到:小區停車位不設專人看管,業主車輛出現車內物品被盜、車輛損傷和車輛零部件丟失,物業公司概不負責,因為只收取300元費用(用於停車位、畫線費、修路費和衛生清理等)。
『收了停車費,保證不了停車位置,車輛出現問題還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一味強調這些停車費用是用在小區道路維護上了,可小區設施維修是物業費中已經包含的。物業公司究竟應不應該收這筆費用?』業主們對此很不理解。
物業無權決定停車收費
9月12日下午,記者隨張先生找到了正陽花園物業有限公司保安隊王隊長。據他講,小區的空地面積比較小,而車輛不斷增多,亂停車的現象比較普遍,所以纔有了畫地停車的做法。小區內車輛和外來車輛頻繁進出,把小區的路面都壓壞了,而這些公用設施和道路的維修需要資金,物業費收的又比較少,物業公司拿不出多餘的錢貼補,只能向汽車車主收取,這筆錢完全是取之於業主用之於業主。
得到了物業公司的解釋,正陽花園的有車業主不以為然。業主李先生說:『小區內的公共用地都已經公攤到每戶人家,所以,業主纔是小區車位的所有者,物業公司在既沒有召開業主大會,也沒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出租我們的土地再收取費用。』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市房產住宿局物業管理處陳科長。據陳科長介紹:目前,市區住宅小區的停車問題已經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一方面是小區業主不願交停車費用,認為這應當是開發商給自己提供的一個服務;另一方面是物業公司為了生計和小區的管理出發,要求畫車位,收取停車費用。對於小區內的停車費問題,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力自行處理的。根據《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第32條規定,在不影響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小區確需經常佔用道路或者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並按規定交納場地佔用費。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於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可據正陽物業公司吳經理講,現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在小區居民入住率不滿50%情況下,由物業公司指派居民代表、開發商代表、門市房代表組成的,因其成立不符合相關規定,現在小區馬上就要通過業主正規選舉成立新的業委員取代舊業委會。收取300元停車費,物業公司曾與舊業委會打過招呼,5名業委會成員都表示同意。
聽了吳經理的解釋,張先生認為,既然小區業委會是在違規情況下成立的,其表決意見就沒有法律效應,況且也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沒有對此事表決,物業公司收取這筆費用是違規行為。現在,物業公司必須將這筆費用的用處和流向明細賬向廣大業主公開,這是廣大業主的權利。
『免責公告』是不平等格式條款
據了解,小區有車業主最不滿的是物業的『免責公告』,他們認為,物業既然收取停車費了,就應當派專人看管車輛,車輛出現問題應承擔相應的保管和賠償責任。
對此,正陽花園物業公司保安隊王隊長表示,目前的物業管理條例中,只規定了物業主管疏導車輛,維護停車秩序,並沒有相關停車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向小區車主收費也是為了加強車輛管理,主要用於修路和衛生清理。他稱,這300元只是停車泊位費,並不是看管費用。因此,如果車輛有損壞或丟失,車主應去找保險公司或者通過法律程序判定責任歸屬問題。
9月13日,記者從市物價局經營處了解到,目前,哈市物價部門沒有對小區停車收費做出規定。但是,物業公司在收取這項費用時,必須和業主達成一致,雙方約定收費方式和金額,方能收取這項費用。對此,省消協的有關人士分析認為,正陽花園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停車費,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服務單據即發票。業主向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用,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收費停車處,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了保管服務合同關系。作為保管人的物業公司,有妥善保管車輛的責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丟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車內財物被盜,車輛損壞概不負責』這種單方格式條款違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則,該免責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