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3日電 題:公平: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
錢福臣
一、公平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
和諧社會不一定是公平的社會。如果國封建社會一直存在著建立『和諧』社會的理想和規則,如果說儒家思想是體現『和諧』社會理想的思想,封建禮教則是意在建立『和諧』社會的理論規則。但無論是儒家思想還是封建禮教中的『和諧』社會都是以封建專制和等級特權為本質要求的,因而我國封建社會所追求的『和諧』社會必然是一種帶引號的和諧社會,是沒有和虛偽的和諧社會。
但我們的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是人民主權的國家,因而我們要建立的和諧社會必然是公平和正義的和諧社會,是以公平為本質要求的和諧社會,是真正具有合理性、科學性和實效性的和諧社會。
二、羅爾斯公平正義的兩個原則
羅爾斯公平正義的兩個原則可以系統表述如下:
正義的第一個原則: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與人人享有的類似的自由權體系相一致的最廣泛的,平等的自由權總體系。
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它們(1)符合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義的儲蓄原則,以及(2)在公平的機制均等的條件下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官職和服務聯系起來。
第一條優先規則(自由權優先):正義原則應按詞匯序列來安排,因此自由權只有為了自由權本身纔能受到限制。這裡有兩種情況:(1)不太廣泛的自由權應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權總體系得到加強;(2)不太平等的自由權必須是具有較少自由權的那麼人能夠接受的。
第二條優先原則(正義優先於效力和福利):正義的第二個原則在詞匯序列上優先與效力原則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總量的原則;而公平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這裡有兩種情況:(1)機會的不平等必須擴大具有較少機會的那些人的機會;(2)過高的儲蓄率必須在總體上能減輕為此而受苦的人的負擔。
一般概念: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都應予以平等地分配,出非任何此類善的不平等分配符合受惠最少者的利益。
三、我國憲法對公平正義原則的體現
我國憲法第二章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第一個原則和第一條優先規律。如,第33[條公民資格及其平等權]規定: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群。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34條[參選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35條[基本政治自由]規定:中華歸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51條[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我國憲法是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充分體現了平等自由權原則,即『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與人人享有的類似的自由權體系相一致的最廣泛的、平等的自由權總體系。』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的廣泛的平等自由權的同時也規定了對自由權的限度,如『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滿18周歲的公民不享有選舉權等。這些限制都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第一條優先規則,即自由權只有為了自由權本身纔能受到限制。不太廣泛的自由權應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權總體系得到加強;不太平等的自由權必須是具有較少自由權的那些人能夠接受的。
我國憲法是對於社會和經濟制度的規定也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第二個原則。如果憲法第6條[公有制與按老分配原則]所規定的經濟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題、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主題、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題,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則實際上是在機遇均等和共同富裕的前提下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如果將這條規定與第56條[納稅義務]和第45條[弱者獲得救濟的權利]聯系起來,則會發現這種經濟分配的不平等是『符合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而參考第34條[參選權]所規定的公民的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則使這一原則『在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官職和職務聯系起來。』
四、我國憲法中體現的公平原則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政治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共產黨所提出和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公平為本質要求的和諧社會,是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所體現出的公平和正義原則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政策落實,因而具有合憲性,獲得了最高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