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8日電 哈市今年首次引入仲裁機制解決供熱糾紛。然而,記者今日從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獲悉,在近百個供熱糾紛投訴中,因部分供熱單位拒絕與居民簽訂供熱合同,仲裁無依據,近六成市民難維權。
『家中溫度始終只有14℃,但反復找了幾次供熱部門,對方就是不予理睬,表示因鍋爐容積小,只能燒到此溫度。』日前,哈市香坊區居民程先生申請仲裁解決,要求供熱部門退回不達標天數的供熱費。但受理該投訴時,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發現,交熱費後,供熱單位沒有與程先生家簽訂供熱合同,也就是沒有約定供熱期限及質量,雖然供熱沒達標,也沒有解決依據。
無獨有偶,家住哈市道外區的孫樹齡大娘家,因為樓內有居民不交熱費,所以供熱部門將整個樓內21戶居民家的供熱停了一周,並表示熱費交全了纔能再開栓。對此,孫大娘將此情況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但同樣因為供熱單位不簽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而導致糾紛不能解決。
據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聯絡部副部長王金濤介紹,簽訂供熱合同是維護供、用熱雙方權益的必要手段,只要用戶要求簽訂合同,供熱單位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而且簽訂的供熱合同中對供熱期限、質量及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等都應進行詳細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此為依據進行仲裁申請,解決供熱糾紛。
對於供熱單位不願意與居民簽訂供熱合同的原因,記者通過走訪幾家供熱單位了解到,因為一旦簽了合同,供熱質量不達標,供熱單位就要對居民進行賠償。對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聯絡部副部長王金濤表示,如果居民沒有簽訂正規的居民供熱合同,也可以與供熱部門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救,雙方要在協議中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違約一方要承擔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