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日電 2004年曾轟動一時的『五朵金花冬泳表演』肖像權糾紛一案,經過兩年的審理,於近日在道裡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道裡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徐某停止在哈爾濱市松花江冬泳俱樂部冰上樂園簡介及入場券上使用原告張女士肖像,並以書面形式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
據原告張女士訴稱,2004年12月14日,她發現被告徐某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有她肖像的『五人冰上造型』照片、『哈爾濱松花江冬泳俱樂部全體運動員歡迎您』照片及『五朵金花冬泳表演』照片印制在哈爾濱松花江冰上樂園冬泳俱樂部活動基地簡介正、背面及哈爾濱水上公園冬泳表演入場券上,並大量發行,作為商業廣告使用。張女士認為,徐某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肖像權,要求徐某停止在簡介、入場券上使用她的肖像,在市級報紙上公開道歉,給付肖像權費3.5萬元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
據了解,2004年11月,張女士讓第三人將含有她本人的一張冬泳表演的背影照片及兩張正面著泳裝的照片交與案外人楊某,第三人在未征得張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照片交給了正在籌建哈爾濱市松花江冬泳俱樂部冰上樂園的徐某。當月30日,徐某亦在未征得張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此照片印在了該冰上樂園的入場券及宣傳單上。張女士於2004年12月末發現其照片被印在冰上樂園的入場券及宣傳單上,遂訴至法院。從2005年4月至今,張女士一直為自己的肖像糾紛一案奔波,各級法院也相繼做出了判決。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道裡區人民法院重審。
道裡區人民法院認為,肖像是公民的個人形象通過攝像、錄像、塑像、繪畫等造型技術在客觀上形成的作品,具有人身特征的物化性、社會影響性和可利用性。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除權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徐某在未征得張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張女士的照片印在了其經營的冰上樂園的入場券及宣傳單上,侵害了張女士的肖像權。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規定判決:被告徐某停止在哈爾濱市松花江冬泳俱樂部冰上樂園簡介、入場券上使用原告張女士的肖像;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張女士賠禮道歉,書寫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徐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張女士肖像侵權賠償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