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6日電 進入供暖期後,不少哈爾濱市民准備與供暖單位理論供暖質量差的問題。市民被市供熱辦告知,如果供暖單位供暖缺斤短兩,室溫不達標,市民可測溫後,拿著憑證找仲裁部門解決問題。可近來多數市民反饋,想通過仲裁裁定供暖問題,讓供暖單位索賠或住上暖屋子,實在太難。市民多半缺少證據,在供暖問題上難較真。針對集中的典型事件,市仲裁委員會權威人士答疑解難。
事件一:去年供暖期,香坊區民建巷1號1單元704室孫先生家室溫只有7、8℃,供暖單位收費員口頭說,熱費給予減免,可一直未落實,如今無人認賬。
市仲裁委員會王副部長解答:根據《省供熱條例》規定,室溫未達標,可按日折算給予賠償。但必須有市供熱辦監察大隊或市技術監督局的專業測溫機構出具的報告,自己測量的室溫不算數;同時還需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口頭答應無憑據,無法律效力。孫先生這種情況,仲裁機構可協調供暖單位協商解決問題。
事件二:道裡區歐洲新城三期巴塞羅娜C座5單元801室宋女士家中平均室溫14℃,早晨室溫13℃,中午室溫16℃。多次向供暖單位反映,供暖單位答復居民,開發商安裝的供熱管道規格不匹配,導致熱能在運輸過程中大量流失。同時,供暖單位拒絕與居民簽訂供暖合同。
王副部長解答:由於供暖室溫可隨時隨地變化,尚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市民交熱費時應與供暖單位簽訂供熱合同,並在合同中進行詳細約定,合同明確固定下來,雙方爭議時也有依據。
據介紹,市政府法制辦、供熱辦與仲裁部門探討後,於去年10月份成立仲裁供暖部。目前,仲裁供暖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問題,由於測溫需事先約定,每次花費80餘元的費用,市民本已利益受損,還需自掏腰包,不願花錢測溫,故多數市民缺少相應的測溫證據。還有一些市民雖與供暖單位簽定了供暖合同,但對供熱期限、質量、違約責任、賠償標准等約定不細,也是難維權的客觀原因之一,造成仲裁供熱面前,市民缺少證據較不了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