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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宣判一起涉案金額750多萬元的特大假煙案
2007-02-13 19:04: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梁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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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3日電 劉志龍先後伙同其多名親屬,從廣州、福建等地非法購進假冒偽劣卷煙進行銷售,金額達750餘萬元。13日,劉志龍等9名被告人分別被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巨額罰金。

  據介紹,自2004年起,劉志龍先後伙同其妻子張桂敏、高岩松(張桂敏的外甥)、吳曉安、宋玉國、彭飛(高岩松的妹夫)等人,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大肆從廣州、福建等地非法購進假冒偽劣卷煙進行銷售。

  2006年7月30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在黑龍江省新華印刷廠倉庫和珠江嘉園院裡的車庫內,查獲該團伙尚未售出的珍品中華、駱駝、玉溪、芙蓉王、老仁義、黃哈等30多個品種假煙共計34668條、金額150餘萬元。

  張桂敏受劉志龍指使,於2004年4月23日在農業銀行開設賬戶,並從當年5月15日起利用該賬戶收、匯假煙款。2005年初,高岩松受劉志龍僱傭,負責接貨、卸貨及銷售等事宜,涉案金額為人民幣530餘萬元。自2005年4月起,吳曉安被劉志龍僱傭為搬運工,涉案金額為人民幣480餘萬元。自2006年6月中旬起,宋玉國受劉志龍僱傭,負責接貨、送貨及銷售,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6萬餘元。彭飛受高岩松指使,自2006年7月初開始兩次幫助其卸貨,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0餘萬元。

  劉志龍等人將部分假煙銷售給時巨春,時巨春又伙同楊亮(時巨春的兒子)、劉古佳(時巨春的兒媳)將假煙出售。自2004年至案發,時巨春累計從劉志龍處購得價值人民幣180餘萬元的假煙,並全部售出。楊亮、劉古佳負責接貨、送貨及向劉志龍匯購煙款。

  經偵查,公安人員分別於2006年7月30日、8月13日將上述被告人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劉志龍、張桂敏、時巨春、高岩松、楊亮、劉古佳、吳曉安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以假充真,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宋玉國、彭飛明知上述被告人銷售偽劣產品而積極予以參與,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其行為也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劉志龍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張桂敏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12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金。

責任編輯: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