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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歐洲新城小區續簽物業合同 公共部分收益歸業主
2007-04-19 05:59:1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鄒呈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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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9日電 17日,哈爾濱市歐洲新城業委會代表小區3000戶業主,與『管家』——哈爾濱東方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歐洲新城管理處續簽了物業服務合同。在新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雙方將《物權法》中賦予業主的權益,如公共部分收益全部賦予給全體業主。公共部分收益全歸業主

  據歐洲新城小區業委會成員介紹,在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時,許多小區都會考慮降低物業費。而歐洲新城業委會經征求業主意見後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物有所值。因此,新合同裡並未改變自2003年以來每平方米1.2元的物業費的收費標准,而是結合《物權法》增加了兩條重要內容。首要內容就是在合同內約定了公共部分的收益完全歸業主所有。

  小區公共部分的收益到底應該歸誰?在小區3000戶業主陸續入住的幾年時間裡,這個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業主們認為,既然在購買住房的同時共同分攤了配套設施費用,小區內的公共部分就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業委會應盡快收權。由於之前法律尚未明確指出,因此,這部分的收益始終歸物業公司所有。即將實施的《物權法》中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均歸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歐洲新城的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在新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包括小區99個電梯間、道路、廣場、綠地及外牆體廣告的一切所得全部歸全體業主所有。這一收益由物業公司代為收取及保管,支配權歸業委會即全體業主。

  哈爾濱東方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歐洲新城管理處經理劉明玉表示,物業公司此次依據《物權法》中的相應規定,將小區公共設施、公共部分的權利如數交給業主。為此,物業公司將成立專門的機構代業主保管這筆經費。

  2?物業費當活動經費

  新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物業公司必須拿出物業費的2?,作為小區業主文體活動經費。這一約定是雙方協商確定的第二條重要內容。

  歐洲新城業委會成員說,2005年4月,為活躍小區文化生活,加強小區和諧文化建設,引導業主用和諧的態度對待問題,用和諧的方式處理矛盾,業委會及小區物業公司共同主辦了兩個月一期的《歐洲新城文化報》。業主對物業服務存在的問題、業主評價優秀的物業公司工作者、物業就業主提出的小區問題的答復等等,都通過這張報紙傳遞。但辦報經費一直由物業公司贊助,業委會始終缺少一筆完全屬於業主的固定活動經費。

  在歐洲新城新一輪的物業服務合同裡,經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協商確定,自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物業公司將拿出物業費的2?,作為業委會組織小區業主開展包括印發文化報、開展業主聯誼會、組織文化活動等各種活動的經費。

  遇大問題要征求業主意見

  劉明玉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物權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實際上,在這份剛剛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還有一點是結合《物權法》制定的——歐洲新城物業在管理小區事務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需要決策時,物業公司必須向業委會請示,征求業主意見。

  劉明玉告訴記者,2006年9月,歐洲新城的物業服務合同就已到期,但當時考慮到業主正期待《物權法》的出臺以明確權屬關系,物業公司經討論決定延期續簽,等待《物權法》出臺後再簽訂新一輪的物業服務合同。

責任編輯: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