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2日電 近日,哈爾濱市出臺了《城市供熱熱能損耗補償費標准》,將熱能損耗補償費統一為20%,標准提出,要求停熱的用戶必須具備分戶供熱條件,不能危害其他公用設施,不得影響他人供熱。對部分已交納2007年至2008年度熱能損耗補償費的用戶,將根據新標准采取多退少補的辦法解決。
據哈爾濱市供熱部門介紹,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要求停止供熱後,應當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但多年來,全市供熱企業的停熱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沒有標准,各企業收取比例不一,從收取總熱價30%到50%都有,供用熱雙方矛盾突出。今年10月1日哈爾濱市出臺的《標准》規定,供熱期要求停熱的用戶,須在開始供熱前的30天內提出申請,經供熱企業審核通過後,向供熱單位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據哈投供熱公司負責人介紹,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規定,要求停熱的用戶須滿足3個條件:用戶供熱可以獨立控制,即完成分戶供熱的用戶;不能影響他人供熱;不能危害樓內其他公用設施。所以,剛入住沒有經過一個供熱期的新房、一樓和頂層等居民住房不得申請停止供熱。
新《標准》的執行時間為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試行期為一年。對部分用戶已收繳2007年至2008年度熱能損耗補償費的,將采取多退少補的辦法解決。此外,對於在供暖期開始前已經辦理了停熱和交納了熱能損耗補償費的居民,除了可以要求熱費收繳單位退回多收部分熱費之外,還可將多收部分衝抵到下一個采暖期的熱費中。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