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9日電 記者從28日召開的在哈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會議上獲悉,哈爾濱市已出臺《哈爾濱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工作實施意見》、《哈爾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職工身份認定辦法》和《關於未參加失業保險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等文件,對廠辦大集體改革中涉及的職工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身份認定等問題作出安排,以推進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
脫鉤前企業須全額補繳養老險
文件規定,參與此次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企業職工身份須經有關程序認定。在廠辦大企業改革中對於與廠辦大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未與改制存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給予經濟補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與廠辦大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可按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企業應為職工繳納的和應代扣職工應繳納的),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要全額補繳。
享受醫保者應及時接續醫保手續
文件規定,改革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改革後在存續企業或其他企業就業的廠辦大集體改革企業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按照《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文件執行。
改革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改革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靈活就業的醫療保險關系職工,應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月內按原參保模式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改革後無存續企業的廠辦大集體企業,應為其退休人員繳納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未辦失業保險企業須補繳保險
文件規定,已參加企業保險的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已參加失業保險,但欠繳失業保險的企業,原則上要補足欠費。
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廠辦大集體企業,應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失業保險登記。並從1995年1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補繳的繳費基數按照歷年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文件規定,改革大集體企業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作保險關系的處理,應按照《哈爾濱市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醫療工傷保險關系處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文件還規定,與廠辦大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社保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再就業培訓補貼等再就業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