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2日電 被繼承人去世後留有一處房產,養子和養女都稱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經區、市兩級法院審判,兩名當事人纔服判息訴。這起2007年年末發生在哈市松北區的遺產繼承案,因兩名當事人是表兄妹,而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因此格外引人注目。20日,記者對此案進行了采訪。
多年不育收養外甥當養子
家住哈市松北區松浦鎮的吳春和高霞夫婦自結婚後一直沒有生育,1956年10月5日,高霞將妹妹於當年8月29日出生的兒子過繼來當養子,並將其改名為吳燕生。此後,吳燕生與高霞夫婦一直生活在一起,並以母子和父子相稱,但是沒有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不過在吳春家的戶口本上,吳燕生的身份是長子。
1967年,吳春因病去世,高霞一直沒有再婚。1976年,吳燕生到青島工作,戶口也隨之遷出。
嫌孤單收養侄女為養女
兒子走後,高霞一個人生活感到很孤單,又與弟弟高興商議,將弟弟11歲的女兒高陽春過繼給她,並將高陽春遷入高霞的戶口中,但仍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2001年12月12日,高霞因病去世,未留遺囑。吳燕生因單位有事兒沒有趕回來料理養母的後事,高陽春則以女兒的身份為高霞辦理了後事。
爭房產表兄妹兩上法庭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因為在高霞的戶口本上有了合法的女兒身份,再加上高霞去世後為其打靈幡、摔盆,吳燕生並未回來料理後事,因此高陽春認為,她應該是高霞財產唯一的合法繼承人。故高霞去世後,高陽春將高霞的一處建築面積為26.83平方米的住房據為己有,並將房屋所有權證拿走。
2007年5月,得知此事的吳燕生以自己纔是財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高陽春損害了他的合法利益為由將高陽春訴至法院。
松北區法院一審認為,吳燕生與高霞夫婦以父(母)子相稱、一起生活直至工作後離開,雖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但其收養關系已獲得親友及群眾的認可,為合法的;高陽春雖未與高霞以母女相稱,但其收養關系也得到親友及群眾的認可,收養關系同樣有效,故各自繼承一半房屋。
吳燕生不服判決,上訴到哈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法院根據高霞的妹妹高彩及吳春的妹妹吳英的證實,吳燕生與高霞、吳春夫婦以父母相稱生活多年,並改姓『吳』,雙方雖未辦理收養關系,但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高陽春雖然也過繼給高霞為女兒,但是高陽春稱高霞為大姑,與親生父母住在一起,高霞也沒有撫養過高陽春,親屬又予以否認,所以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故撤銷松北區的一審判決,房產由吳燕生獨自繼承。
此案判決依據舊法規
此案的審判長、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郎曉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在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吳燕生、高陽春與高霞夫婦的收養關系確立均在法規實施之前。根據法規的規定,收養子女必須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同樣,養子、養女繼承養父母的財產,除養父母合法有效的書面和口頭遺囑外,也是以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手續為准,否則也無權繼承。本案中,高霞夫婦去世後沒有留下任何有效遺囑,收養關系如何確認又發生在《收養法》實施之前,因此,法院在審判中依據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者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