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6日電 25日,記者從哈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經最終審定和修改,哈市正式出臺了《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兩部新規,並將於4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
哈市市民該如何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獲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後,市民可享受哪些補貼政策……針對新規內容,哈市法制辦相關人士進行了詳細解讀。
《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保障對象:由『低保』擴大到低收入家庭
與2003年發布實施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在保障對象范圍作了相應調整,由『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范圍——
哈市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要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並同居一處;家庭收入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准;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標准;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提供材料——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等。
辦理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申報。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按戶建立檔案;復審。區、縣(市)政府指定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審;登記。復審合格後,合格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
保障方式: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准發放補貼款,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獲得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賃住房補貼額度——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給予全額補貼;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准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補貼額度。
其中,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並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區、縣(市)政府指定機構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將租賃住房補貼款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衝減房屋租金。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高於租賃補貼額的,按租賃補貼額計發,超出部分由廉租戶自行承擔;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低於租賃補貼額的,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月租金金額計發。
實物配租標准——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准的差額。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不得高於3%
與2003年哈市發布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在建設標准、保障范圍、審核程序等方面做出重要調整。其中,對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方式規定了3種模式:一是實物購買,即由政府組織建設一定數量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給符合條件的家庭;二是貨幣補貼,即由政府出資金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在購買住房時給予一定的貨幣補貼;三是鼓勵距離城區較遠的企業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設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不得高於3%。
供應和補貼對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哈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方式——
實行『兩審一登記』的審核制度:先由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人申請,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報到區指定機構後,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復審,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經復審合格的,報哈市房產住宅局登記。在辦理登記過程中,哈市房產住宅局還要做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予以退回。
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戶口所在地區政府定期通過組織搖號方式確定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經搖號確定的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實物購買——
辦法規定,哈市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不得高於3%。哈市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銷售,不得有利潤。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可以持《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內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價格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貨幣補貼——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准,由哈市相關管理部門定期測算並公布。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中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實行先購後補的原則。申請家庭應當在一年內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住房,並持《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政府指定機構領取貨幣補貼款。
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家庭,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將貨幣補貼款按照原渠道退還,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哈市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符合規定的較多職工家庭的企業,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不得轉讓,不得有利潤。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