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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應為員工繳社保 哈爾濱規范勞務派遣行為
2008-02-29 09:30:0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王忠民 張素梅
東北網2月29日訊 28日,哈爾市政府法制辦將《哈爾濱市規范勞務中介和企業用工條例(草案)》在網上(網址://www.hrblaw.gov.cn)』全文公布,征求社會意見。據悉,該《條例》在勞務派遣、企業用工、職業介紹等方面都做了詳細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勞務派遣機構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按職工的實際工資總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條例規定,勞務輸入單位應當履行『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等義務。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必須查對用工來源,用工單位不得轉讓勞動者。
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勞動報酬,並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禁止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工資轉交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發放。
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沒有約定工資標准而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本單位同工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
從事建築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勞動者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