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日訊 丈夫車禍去世,妻子手拿『房貸險』保單要求賠償,保險公司卻稱:酒後駕車死亡不屬於『意外死亡』,拒賠。律師認為:銀行和保險公司事先未履行告知義務,沒有在簽訂保單前,將不賠償條款告知借款人,應予以賠付。有關律師昨天向記者揭示『房貸險』暗藏的三大『陷阱』。
王女士的丈夫2006年1月貸款18萬元買了套住房,15年還貸,銀行要求其辦理『房貸險』。王女士的丈夫車禍去世後,當王女士拿著『房貸險』保單找保險公司時卻被拒賠,說其丈夫酒後駕車而死,不屬於保險公司規定的『意外死亡』。王女士認為,當時她和丈夫辦理房貸險時並未看到保單,保險公司和銀行也未告知哪些情況下不予理賠。日前,王女士在律師幫助下決定起訴保險公司。據悉這將是哈爾濱市第一起『房貸險拒賠訴訟案』。
針對保險公司的拒賠,律師李濱指出『房貸險』暗藏『三大陷阱』。李律師認為,保險合同在訂立之初,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告知『房貸險』借款人保險理賠范圍。
不履行告知義務,是銀行與保險公司『聯手』設下的第一個『陷阱』。按照合理期待的原則,王女士在辦理了『房貸險』後,在不知免責條款的情況下,有權利認為在房屋消失、無償還能力、丈夫意外死亡等情況發生後,保險公司應進行理賠。
第二個『陷阱』是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疾病死亡』等八種情況下均不理賠,使『房貸險』的理賠范圍極為狹小,使『房貸險』成為一種暴利險種。而這,絕大多數市民並不知情。
第三個『陷阱』是制造各種理由『口頭拒絕』理賠,使消費者還未踏進保險公司大門就『知難而退』。王女士諮詢保險公司時被其工作人員多次『口頭拒絕』。很多市民被多次『口頭拒絕』後,放棄了報案與理賠申請。而事實上,只有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後,纔能確切知道是否能得到賠償;在保險公司出具書面材料後,纔能以此為證據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