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2日訊 《生活報》在對哈市部分民營醫院不良行醫行為進行報道後,記者21日從省衛生廳了解到,黑龍江省將開始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實行積分管理方法,今後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累計到一定分值後,負責其核准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將給予相應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據省衛生廳醫政處處長張曉炬介紹,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等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度、診療常規和醫療誠信的行為。凡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今後均須接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積分管理和定期監督檢查。今後黑龍江省將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檔案管理制度,制訂具體的積分標准,並將積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年度評價的依據。
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發生一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事故主要責任的;未按批准內容發布醫療廣告或使用過期被撤銷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發布醫療廣告的;未經備案,擅自組織義診或普查活動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的,一次記5分:以僱用『醫托』實施不正當行業競爭的;超出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或故意出具虛假醫學檢查報告的;隱匿、偽造、擅自銷毀或未按規定保存病歷及有關資料的。
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情形之一的,一次記7分: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反醫療器械管理規定,使用過期、失效、淘汰醫療器械的;在醫療行為中,對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未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隱瞞、緩報、謊報造成不良後果的;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傳染病流行或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拒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調遣的。
省衛生廳規定,負責醫療機構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每年兩次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和積分情況向社會公布,引導群眾安全就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