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2005年8月10日我被某廠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3年。今年7月12日我因生育休產假3個月,前天廠領導通知我說勞動合同期滿,要與我終止勞動合同,請問廠領導的做法對嗎?市民劉女士
相關答復:
哈爾濱市道外區148律師事務所楊紹賢律師表示,根據《勞動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據此規定,劉女士所在單位要求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