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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裝修期滿不還 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判決還本付息
2008-09-14 10:00:2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黃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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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4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貸款裝修住房到期後尚欠部分本金不還的經濟糾紛案件。

  原告為某銀行在哈爾濱的一家支行,被告為哈爾濱市的市民劉某、任某。原告訴稱:2001年1月16日,劉某向原告銀行在哈爾濱的一家支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劉某向該支行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5年;任某作為借款保證人與該支行約定,如果借款申請人未按約定時間歸還借款本息,保證人自願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並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合同簽約後,該支行多次催收這筆借款,劉某只償還了部分借款。現在該筆貸款已經到期,故要求劉某歸還尚欠銀行的貸款本金18333.36元,及截止2006年6月1日利息2612.30元、罰息3496.17元;要求任某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銀行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在舉證期內向道裡區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一、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審批表,證明劉某在該銀行支行貸款50000元。

  二、個人住房貸款轉款通知書,證明2001年1月16日該銀行已經將50000元轉給了劉某。

  三、借款合同,證明2001年1月16日劉某曾經在原告銀行的支行貸款50000元。

  四、公證書,證明劉某與該銀行的這家支行貸款是合法的。

  五、拖欠欠款明細,證明劉某欠本金18333.36元、利息2612.30元、罰息3496.17元。

  六、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劉某、任某的身份情況,

  七、職工經濟收入證明,證明劉某和任某的月工資收入。

  八、劉某、任某的承諾書、保證書,證明劉某、任某保證於2006年12月20日前還清所欠貸款。

  九、原告銀行該支行單位的催款通知書。證明2005年6月16日該銀行向劉某催繳貸款的事實。根據原告當庭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分析認定,法院確認如下事實:2001年1月16日,劉某向某銀行哈爾濱市某支行借款5萬元用於住房裝修,借款期限為5年。同日,任某與該支行簽訂保證合同,為劉某向該銀行借款5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合同到期後,劉某尚欠該銀行借款本金18333.36元,及截止2006年6月1日利息2612.30元、罰息3496.17元。

  法院認為,該銀行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劉某應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息,任某作為借款擔保人也應對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原告銀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2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劉某償還原告銀行哈爾濱某支行借款本金18333.36元。二、此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劉某償還原告銀行哈爾濱某支行截至2006年6月1日的借款利息6108.47元。三、被告任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劉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劉某承擔。

  至此,這起由於貸款裝修住房、期滿拖欠不還的案件一審完畢。但是此案卻留給人們許多思索,它告誡人們:貸款消費要量入為出,為人誠信最為重要。

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