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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物業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008-09-18 10:15:11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張軍 張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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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8日訊 近年來,隨著新建住宅小區的增多,物業服務收費成為市民和物業企業關心的問題。根據國家、省、市規定,近日,市物價局與市房產住宅局共同起草了《哈爾濱市物業服務收費暫行辦法》。17日,哈爾濱市物價局就該《辦法》向市民和物業企業公開征求意見。市民和物業企業可登錄『哈爾濱價格信息網』或『中國·哈爾濱』網提出意見。

  不同住宅執行不同價格政策

  該《辦法》明確了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形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普通住宅及配套使用的電梯費;小區配套使用的室內停車場(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收取的綜合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酒店式公寓、別墅等高檔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為業主個別需要提供的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

  『包乾制』或『酬金制』定物業費

  根據《辦法》,業主與物業企業可采取『包乾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虧損均由物業企業享有或承擔;『酬金制』則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承擔。

  《辦法》確定的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構成是:物業工作人員的工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調和電梯運行等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等。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

  普通小區物業費每項『五個等級』

  《辦法》規定,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的項目,根據不同服務內容分為綜合管理費、公共區域秩序維護費、公共區域保潔服務費、公共區域綠化養護費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費等5項。每項根據不同物業服務等級標准劃分為5個等級,最高為一級。每個服務等級對應的收費標准為基准價格,在上下浮動不超過10%的浮動幅度內。

  用共用部位經營須業主同意

  根據《辦法》,物業服務費以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元為計費單位,按月、季、年計收,具體計收方式由物業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預收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業主如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原業主應及時結清物業費。

  《辦法》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