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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每年受理3000案件 『民告官』迎來復蘇時代
2008-12-15 11:40:35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姜斌 文天心 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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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群眾,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中心從江北遷到江南。

 

 1988年,溫州蒼南縣普通農民包鄭照因拆遷糾紛狀告縣政府。圖為縣長黃德餘(右)與原告包鄭照握手。

  1989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這兩部法律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普通百姓有權利、有依據和政府部門『討個說法』

  18年中,公民、法人從最初的不知、不願、不敢告,到現在敢於、善於運用行政訴訟這一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省高級法院一審行政案件每年達3000件左右

  典型案例

  1994年 一介草民與公權力對簿公堂

  審判結果:被告公安局違法輸

  『民不告官』的古訓由來已久,但大慶的黃金商人李某還是將某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1994年9月7日,三名身穿便衣的人,走入大慶市工藝美術商行,他們找到了經理李某,對李說他們是某市公安局的,以涉嫌非法倒賣黃金為由將李抓走,將其帶走並關押。

  四天後,某市公安局的張某等人再次來到大慶市工藝美術商行,將櫃臺內價值270餘萬元的黃金飾品拿走,沒有開具扣押單。9月25日,張某給這家商行打來電話,稱該商行在倒賣黃金過程中,非法獲得245萬元贓款,要求商行立即給他匯245萬元,否則不返還拿走的黃金飾品。這家商行向大慶市一信用合作社借貸了245萬元,分成4張匯票,匯至張某指定的賬戶。收到這筆錢後,公安局解除了對李某的收容審查,並返還了價值270萬元的黃金飾品。

  李某覺得公安局要這筆錢不合理,就開始上訪,要求公安局返還這筆錢。在有關部門的乾預下,1995年3月5日,某市公安局返還給李20萬元,1996年6月該公安局又對李罰款6萬元。李繼續上訪。

  在李上訪的過程中,245萬元的『罰款』卻用在了公安局的建樓和購車上了。


 

  這起案件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注。1997年8月8日,省委政法委召開匯報會,聽取省檢察院關於該案的調查報告。會議認為,該公安局超越案件管轄權限,『以倒賣黃金』為由,擅自對大慶市工藝美術商行李某立案偵查,抓人並扣押270餘萬元的黃金飾品,又以交出245萬元作為放人條件。在未結案情況下,將245萬元用於建房、購車、發獎金。會議決定,由大慶公安機關查處商行在經營中存在的違法問題,但這次會議決定沒有得到落實。

  2000年4月,李某向哈爾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某市公安局對其收容審查違法,扣押財產違法,要求依法返還被扣貸款和利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市公安局做出了『返還大慶市工藝美術商行部分扣押貸款協議』。李撤訴。

  李某得到了該公安局返給他的12萬元,但沒有得到全額返款,2000年12月他再次向哈爾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局返還扣押的貸款和利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對既不是贓款也不是贓物的貸款實施扣押的強制措施,違反了相關的刑事法律規定,其扣押行為是違法的。該公安局做出的『返還大慶市工藝美術商行部分扣押貸款協議』是對其扣押245萬元的處理決定,是『准具體行政行為』,扣押原告的貸款應該返還,並承擔扣押貸款發生的利息。

  接到判決書後,該公安局認為本案是個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遂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省高院法官認為,公安局對大慶市工藝美術商行245萬元貸款的扣押行為,沒有證據證實是刑法授權的行為,該扣押行為屬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2001年9月14日,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經過七年的曲曲折折,這起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2005年

  經貿公司一紙訴狀狀告勞動局

  審判結果:勞動局未超越職權贏

  2005年4月初,哈爾濱市一經貿公司下屬的磚廠僱傭了五常市居民錢某為該廠運磚坯,當月17日,錢某在運輸磚坯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相撞受傷,造成了右脛腓骨、外踝骨開放性骨折。同年12月,錢某向道裡區勞動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局的工傷保險科根據其申請,做出了工傷認定書,認定錢某為工傷。經貿公司不服,向道裡區勞動局申請復議,勞動局維持了認定錢某為工傷的決定。於是,經貿公司一紙訴狀,將道裡區勞動局告上了法庭,認為勞動局所屬工傷科作出的工傷認定行為,屬超越職權。

  道裡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告具有工傷認定的職權。第三人錢某雖然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僱傭第三人為其拉磚坯,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第三人錢某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地點中發生車輛相撞致傷,被告依據第三人的申請,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准確。對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依法應予維持,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維持了被告哈爾濱市道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貿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的關系,被上訴人道裡區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是錯誤的。在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進行了辯論。

  哈市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錢某與經貿公司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審予以維持是正確的,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世紀90年代初

  一個法官的特別記憶:法庭上原告被被告帶走

  自古都是官管民,但敢於和『官』較量的第一人卻是溫州蒼南縣的普通農民包鄭照。時光回轉到1988年,因拆遷糾紛包鄭照狀告縣政府。一個農民,居然把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這在當時是轟動全國的新聞!這也被認為間接地推動了那一年另一件事情的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始正式起草行政訴訟法,有意將民告官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常態化。1988年8月,行政訴訟法(試擬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次年,法律草案通過人大審議,決定於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這一年,周立的人生也開始有了變化,她被調到省高級法院行政庭工作,『省高院在1987年成立行政庭,建庭之初,很多人不願從事這項工作。由於人少質弱,被稱為「老、弱、病、殘」庭。』現在已是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長的周立提起20年前的歲月很是感慨:『當時的法律規定也不像現在規定得這麼全、這麼細。那時最高院有個原則的指導意見,參照的是民法通則其中的一條。按照相關規定,當時的行政案件由民事訴訟法「代管」』。

  『行政案件比較特殊,無論是百姓還是法官都有一個認識過程,從老百姓的角度來說,那時候不敢告、不願意告、不會告;從行政機關來說,也有抵觸情緒。』周立說,那時候在基層院經常出現送傳票不收的現象,行政機關不理解:老百姓居然敢告行政機關,而且行政機關不出庭的情況更多。有一個場景給周立留下深刻的印象,她記得在上世紀90年代初,公安機關把一個人治安拘留了,那人不服訴訟到法院,剛開完庭在法院公安機關就把那人帶走了。『當時這種情況很多。』

  『雖說在法庭上把人抓走這事現在聽起來挺可笑,但這也是法治逐漸演變的過程。《秋菊打官司》裡的一句「討個說法」,給全國人民上了一堂普法課。』黑龍江金華聯律師事務所的孔華律師在1985年開始他的律師生涯,1990年《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讓他的心頭為之一振:『當時給我的感覺就是:公權力開始置於法治的羈束之下,私權開始復蘇。』


 

  1999年

  行政復議打一場免費的『民告官』

  『我是離不開「民告官」了,這不,轉了一圈,又回來了。』林維新,1993年到省法制辦工作,那時候參照工作的只是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一個行政復議條例,很少有來『告』的,一年的案件也就是三四起,於是老林就去了當時省政府法制辦的一個律師事物所做律師的工作。1998年,又回到省政府法制辦,現在是行政復議應訴處處長,記者采訪他的時候,辦公室裡鈴聲不斷。

  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信訪的管轄范圍擴大了;復議的范圍擴大了,只要當事人認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復議。』林維新認為,行政復議法具有裡程碑意義。『現在越來越多的百姓開始有維權意識,對這項制度逐漸認同,可以比較快捷的為百姓解決問題。』

  據統計,近年來,我省的行政復議案件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遞增,截至目前,省政府法制辦2008年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137件,數量有所增長,而且因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引發的行政案件所佔比例居高不下。從2008年受理審查的行政復議案件看,直接涉及土地、林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的案件102件,佔案件總數的77%。

  行政爭議案件涉及的省政府工作部門較多,2008年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涉及國土資源、林業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行政管理、建設、交通、教育、通信、民政以及信訪等多個省政府組成部門管理的領域。

  10月13日,哈爾濱市退休教師徐桂芹聽說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接待室遷回市區,高興極了:『讓群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和矛盾,而不是通過非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求,就得是行政復議。以前都不知道到哪告、怎麼告,這回可方便了。』而在哈爾濱市行政復議受理接待室,工作人員介紹,每天都接待申請行政復議六七十人次,通過電話諮詢的人更是絡繹不絕。據了解,為解決復議『告狀難』問題,哈爾濱市還實行了集中接收轉送復議申請的辦法,著力做到渠道暢通。相對人向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如果法定復議機關不受理,或者相對人認為其可能不受理,或者相對人不知道法定復議機關是哪個機關,或者存在兩個以上法定復議機關,各機關相互推諉時,相對人均可向市政府專設的行政復議受理辦公室提交申請,由該辦公室將申請轉送法定復議機關。由於該辦公室是市政府設立的,作為市政府下級部門或下級政府的法定復議機關對由它們轉來的復議申請,一般不敢違法拒收。

  上世紀90年代末

  時任市委書記表態:由我來應訴

  『大慶中院曾受理一起大慶老年公寓訴大慶市政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一案,涉訴標的八千萬。該案從立案開始,市裡領導就不理解、不支持,大慶中院院長兩次向市委常委匯報,最終取得了市委領導的支持,時任市委書記表態:如果政府不應訴,我親自應訴!在場的市長也表示:我是政府法定代表人,還是由我來應訴。此案最後得以協調解決,各方都很滿意。』當年的周立怎麼也不會想到多年後,行政訴訟案件會有如此圓滿的結局。

  『現在的行政訴訟案件可是有大變化了,你看,佳木斯市的一個衛生局局長就曾親自出庭,「官民」雙方平等的坐在法庭上,這是對個人訴訟權的尊重。民告官,並不一定意味著行政機關一定錯了,他們同樣有申辯的權利,同樣可以依法勝訴為自己正名。』周立說通過廣泛的宣傳和法院的訴訟指導,現在行政機關不收傳票、不出庭的現象已經非常少了。『這個過程非常曲折,在1998年前後案件數量達到高峰,全省一審案件達到上萬件。』

  公民、法人已從最初的不知、不願、不敢告,到現在敢於、善於運用行政訴訟這一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記者在省高級法院看到這樣一組數字:從一審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情況看,2000年至2006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別是3167、3142、2742、3079、3111、2701、3045件,這兩年也比較平穩,每年3000件左右。在已審結的案件中,行政機關勝訴率為35.1%,原告勝訴率為22.5%,和解率為23%。從案件類型上看,2000年以來,已受理公安、資源、城建等約40餘種,其中公安、資源、城建三類案件,佔全部案件的54.4%。《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初治安類案件比較多,現在已經下降。

  2000年以來我省發生的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幾百件,這類案件主要集中在城市拆遷、企業改制、土地征用、土地確權、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這類案件大多通過協調方式結案。

  從出庭情況看,出庭率達到90%以上,絕大多數行政機關都能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出庭應訴,有些行政機關的行政領導還親自出庭應訴,接受監督。在齊齊哈爾地區,已有45個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怕當被告、拒不出庭應訴、拒不提供證據等現象已不多見。

  到2006年底,全省法院行政審判人員已達到599人,基本保證了工作需要。行政訴訟案件的增多也催生了法院的改革,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全面貫徹行政訴訟法的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落實公開審判制度。

  據統計,近年來,我國『民告官』案呈逐年遞增趨勢。在1990?2007年的18年當中,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28萬餘件,其中2007年突破10萬件。孔華律師認為,轉型期引發『民告官』的事件越來越多,突出表現在農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移民搬遷安置、公安行政執法、土地行政執法、企業重組改制破產等諸多問題上;另外民眾法律維權意識在增強。『民告官』是公正處理官民關系的一種非常透明、更讓人民信服的方式。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還不能直接解決原告的實體利益問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法院只能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或撤消,最終解決不了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問題,另外,個別地方領導乾部乾預行政審判,地方、部門保護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哈爾濱市實行了集中接收轉送復議申請辦法。


 

  2004年

  十多年的土地糾紛案被平息

  『一個村民委員會與一個農場的土地糾紛案件,官司打了10多年也沒有平息下來,2003年秋天,雙方矛盾激化,村民委員會於2004年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使雙方長達10多年的糾紛徹底解決。』老林用這樣鮮活的事例來說明和解的重要性。 『在復議案件中,全省有30%的行政復議案件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既降低了行政成本,又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林維新說,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相對於行政訴訟,有快捷、便民、廉價等優勢。因此,行政復議應成為行政相對人尋求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最優選擇。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省政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功能作用,積極妥善處理了18500多起行政復議案件。其中,做出維持決定的案件40%,做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決定的案件30%。基本實現了行政復議定紛止爭、案件審結事了,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的效能。

  省政府還專門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行政復議聽證審查規定》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若乾意見》,以省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下發施行,不僅有效保護了人民群眾對案件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而且實現了全省行政復議辦案規范化、制度化。省政府受理審查的850多件行政復議案件,100%都進行了公開聽證審查。

  2008年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統一部署,決定在省政府和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開展全國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

  『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的難度是顯而易見的。』老林對此很是感慨:有的同一起行政復議案件涉及多個省政府組成部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由於各個部門之間對問題的認識難以統一,責任難以區分,導致案件處理起來難度很大;有的行政復議案件,歷史沿革時間長,取證困難,難以查清事實;有的處理依據大,而且處理依據之間相互矛盾,政策難以把握;有的行政復議案件涉及的人員比較多,對立情緒比較大;有的行政復議案件和多種行政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案件的審查處理難度加大。『難是難,但能真正為百姓解決點事,還是值得。』

  鼠標一點,網絡上『民告官』的新聞已達上千條,『民告官』的專業網站已經出現,『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的背後,彰顯的是『平等』二字,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離我們漸行漸近。

  『民告官』大事回放

  □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1986年10月一個由高校行政法學者和人大法工委專家構成的中國行政立法組成立。

  □1988年溫州農民包鄭照狀告縣政府,被稱為『民告官』第一案。

  □1989年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訴訟法》。

  □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正式施行,『民告官』有了專屬法律規定。

  □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施行。

  □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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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