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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暫行)
2008-12-30 07:46:30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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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暫行)

  東北網12月30日訊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發[2008]68號),該通知的下發標志著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出臺。

  附: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暫行)

  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小額貸款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批准,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乾涉。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放貸款。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設立在縣(市、區)。不得跨縣級行政區域發放貸款。

  第七條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試點工作,制定和完善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等工作。各市(地)、縣(市、區)應指定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接受各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市、區)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申請開業前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

  (四)有限責任公司應由9至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9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五)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六)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八)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工作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准之日起

  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資料;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的工

  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本辦法所稱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由縣級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由市級主管部門復審,省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小額貸款公司達到開業條件,其開業申請由縣級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由市級主管部門復審,省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經批准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發放批准文件,並憑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按正常程序辦理注冊、登記等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第十六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最大股東應是境內企業法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入股前上兩年度連續盈利,且上兩年度利潤總額之和不低於600萬元。

  第十九條除上述條件外,最大股東和其他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企業法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兩年度連續盈利;

  (四)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其他條件。

  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於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計算。

  第二十條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人(發起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股本總額的20%,其他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股本總額的10%,不得低於小額貸款公司股本總額的5?。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後,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實收資本變更後,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除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外,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對外投資,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應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5%。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區間的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統計和監管報表、征信管理、現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8〕137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並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經縣級主管部門初審,市級主管部門復審,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五)股東之間股份轉讓;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報市、縣級主管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由省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核准。

  第四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四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省政府主管部門繳回批准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各級政府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第四十三條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機制,組建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要根據自身職能指導和督促系統內下屬機構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市、縣級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的日常監管。市、縣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組織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重點防范和處置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違規行為。

  工商部門應搞好准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分類監管,強化企業年度檢驗,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對小額貸款公司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的行為,銀監部門應根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認定申請,及時進行認定。

  第四十六條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督檢查,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第四十七條全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實行網絡化、信息化監管。

  第四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應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並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

  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經核准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六)拒絕或者阻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規授權工商、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處理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違規行為。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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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