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7日訊 2008年5月底,黑龍江省森工總局紀委將黑龍江家具集團總公司原總經理兼黑龍江森工建設開發公司原經理林炳來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移交黑龍江省檢察院林區分院。根據移送的線索,犯罪嫌疑人林炳來任職期間,有數百萬元公款從人間『蒸發』,但林對此一問三不知。經反貪乾警調查,犯罪嫌疑人林炳來在紀委審查之前已將自己的房產『贈送』給兒子,目前既無房產,又無存款。從半句話入手
67歲的林炳來並不簡單。他1960年參加工作,沒有什麼特殊的家庭背景,卻從普通工人做起,憑著自己的工作能力走上了領導崗位,1993年起任黑龍江家具集團總公司總經理兼黑龍江森工建設開發公司經理,同時還是享受政府津貼的高級工程師。
經過充分准備後,2008年6月4日上午,專案組對林炳來進行立案後的第一次審訊。一開始,林很少說話。審訊人員巧妙地變訊問為攀談、聊天,避開犯罪問題,從做人做事談起。當提及他過去一些政績時,林顯得有些激動,終於打開了話匣子,大談創業的艱辛……無意中,他說了一句『與銀龍公司合作不成功』,可能是意識到說漏了嘴,話說到一半他就止住了。
其中肯定有『貓膩』!順著『銀龍公司』這一線索,辦案人員調查後了解到:2001年,林炳來同銀龍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終未成功,拖欠銀龍公司預支開發資金280萬元,銀龍公司以其涉嫌詐騙犯罪向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區分局報案。
反貪乾警遂到公安機關調取了有關卷宗,他們在審查森工建設開發公司賬目時發現:銀龍公司的280萬元資金中,200萬元通過轉賬套現的方式分批進入公司賬目,剩餘的80萬元是林炳來案發前以票據支出的形式進入單位賬目。通過對80萬元票據的審查,辦案人員發現了多張個人消費票據和可疑票據。
面對證據,林炳來無法抵賴,『擠牙膏』似的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2004年7月,他到北京燕莎友誼商城購買個人用品,開具辦公用品發票在單位財務報銷9570元;1996年,個人購買『毛澤東評點二十四史』珍藏版套裝書籍進行個人收藏,在單位財務報銷1萬元。辦案人員核實、固定了相關證據後,依法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
尋找『張玉華』
在上述80萬元票據中,一張收款人為『張玉華』、內容為『收到動遷補助費15萬元整』的白條收據,引起了辦案人員的注意。
該收據的落款時間為『1995年6月12日』,入賬時間為『2006年1月30日』。一張收據竟然近10年後纔入賬核銷,這有悖常理。對此,林炳來辯稱,『張玉華』可能是開發哈爾濱市建國街工程中一個動遷釘子戶,這筆款是他親自支付給張本人的,當時讓張出具了這張白條,由於當時公司賬上沒錢,他就將這張白條放在辦公室抽屜裡,時間一長就忘記了。2006年1月發現後,纔在單位財務核銷,具體『張玉華』是誰,他也說不清。
檢察官明白,林炳來明顯在編造謊言。他的開發公司賬目顯示,1995年至2003年期間,其公司賬上的資金從未低於100萬元,不可能『賬上沒錢』。此外,他為公司『辦事』,從來都是先借款,後核銷票據。
找到『張玉華』是當務之急。警方先從林炳來開發的建國街工程入手,調取動遷戶名單,查找叫『張玉華』的人,沒有;之後,又在林炳來開發的所有工程的動遷戶中查找,仍然沒有。最後,檢察官把范圍擴大到『張x華』,正當辦案人員對300多個『張x華』逐一排查時,林區分院反貪局副局長孫曉軍突然接到一個神秘的電話,詢問為什麼要找『張x華』,孫曉軍回答:調查取證的需要。放下電話,孫曉軍興奮地告訴辦案人:『張x華』很快就會出現。
果然,次日上午,一個叫『張少華』的人主動找到辦案人員。曾任某家具廠副廠長的他證實,1995年,林炳來的公司開發『森工大廈』,由於家具廠家屬宿捨在動遷范圍內,動遷十分困難,於是林炳來找到他,請求幫助做動遷工作,並答應事後解決一套住房。在張少華的大力幫助下,動遷工作順利結束。1995年6月,林炳來給張一張15萬元的轉賬支票,讓他在哈爾濱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住宅樓一套,當時林炳來讓張給其出具一張『收到動遷補助費15萬元整』的收據。張購房後,將正式購房發票交給林炳來,但是林炳來並沒有把張所出具的白條收據返給張。
看到張少華在筆錄上簽字,辦案人員恍然大悟:『張少華』的『少』是連筆,在右邊點上一點,酷似『玉』字。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林炳來真是煞費苦心。
可疑的裝修發票
經審查賬目,辦案人員發現,2001年2月28日林炳來在財務核銷的三張裝飾材料發票十分可疑。
首先,林炳來的開發公司沒有裝修業務;其次,三張發票的金額分別為9萬元、4.92萬元、4.08萬元,總金額18萬元。而在此之前一個月左右,林炳來打條借走18萬元。為什麼會如此巧合?
『可能是我們公司開發的工程,業主進戶後發生的維修費。這事兒是陳某經手的,我不清楚。』林炳來的辯解沒有漏洞。辦案人員決定從發票經手人入手。
經查,發票經手人陳某,原系林炳來所在開發公司總經濟師,同林炳來關系十分密切,以兄弟相稱。辦案人員幾經周折,終於找到了陳某的住所。75歲的陳某患腦血栓,臥床不起,得知辦案人員的來意後,他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專案組決定抽調有經驗的老檢察官去取證。辦案人員事先購買了一些水果,去探望老人。趁著氣氛不錯,檢察官就作證的法律問題與老人推心置腹談了一個多小時。老人終於被檢察官的真誠打動了,道出了事實真相:2001年3月的一天,林炳來拿來三張發票讓其作為『經手人』簽字。他問林『什麼業務』,卻遭到了林炳來的訓斥:『讓你簽個字,哪來那麼多廢話!』他只好在發票背面簽了字。
十年斂財150萬
經過三個月艱苦細致的偵查工作,檢察官還查清了林炳來的其他犯罪事實,還原了犯罪嫌疑人其『巨蠹』面目。
1994年9月至2000年11月期間,他指使下屬采取私刻公章套取臨時工資的方式,套取公款41萬餘元,此款除用於給職工發獎金外,餘款161380元被其個人貪污;2003年6月,他讓承包『森工大廈』工程的某建築工程經理魏某,制作虛假工程決算書套取公款253萬元,部分用做退購房者的房差款、給職工發獎金,餘款50萬元被其佔為己有;2003年12月末,魏某向他索要工程款40萬元,並出具了一張金額為40萬元的『單位往來結算票據』。林炳來將票據交給出納員入賬,並讓出納員付給魏某20萬元,林以單位名義給魏某寫了一張20萬元的欠據。事後,林用已入賬的40萬元票據換出他在財務的20萬元借條,這樣,20萬元公款又入了林炳來的私囊。
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林炳來涉嫌貪污公款118.9萬餘元,涉嫌受賄7萬元,涉嫌挪用公款25萬元。2009年3月3日,黑龍江省鶴北林區法院認定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對林炳來作出一審判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