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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養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罰三次五年不許養狗
2009-05-22 08:59:55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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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22日訊 哈市人大常委會委托起草的《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代擬稿)》(以下簡稱《條例》),今起向社會征求意見。《條例》對養狗管理職責與社會責任、免疫與登記、養狗行為、養狗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違反規定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被公安機關沒收狗、吊銷養犬登記證書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養狗。

  1、實施分區管理重點區禁養烈性犬

  《條例》規定,養狗管理實行重點區和一般區分類管理。其中,哈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內養狗實行強制免疫、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內養狗實行強制免疫制度。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只養殖活動,同時禁止飼養烈性犬。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的,應經公安機關批准。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哈市公安機關會同哈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2、設立養狗條件每戶限養一只

  針對個人養狗,《條例》作出限制: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狗應當具備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獨戶居住等條件。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狗的,應當攜狗到居所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每戶限養一只。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出具養狗人有固定居所且獨戶居住的情況說明。

  3、養狗建電子檔案每年審驗一次

  《條例》規定,哈市公安機關受理養犬申請,要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發放養犬登記證書及號牌。公安機關還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實。登記後要建立養犬登記電子檔案,登載養狗人姓名或名稱、居所及聯系方式;狗照片;狗的品種、主要體貌特征;初始登記時間、登記證書及犬牌編號;養犬登記證書變更、補發、注銷等情況;年度審驗情況;免疫時間;違法養犬記錄等內容。

  養狗登記實行年度審驗制度,而狗死亡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4、管理服務費文明養狗人減半

  針對養犬收費,《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內養狗人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用,初次繳費每只300元,以後每次繳費為每只200元。管理服務費按年度收取。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享受低保待遇的鰥寡孤獨老人養犬的,免繳養犬管理服務費;非營利性犬只救助組織收養流浪犬、遺棄犬的,收養期間免收管理服務費;被評選為年度文明養犬人的、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而狗死亡,養狗人再次養狗,提交犬屍無害化處理證明的,減半收取初次管理服務費。

  同時,《條例》規定,養狗人要定期到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辦理犬只免疫證明。犬齡滿60日的幼犬應當進行初次狂犬病免疫,以後每滿一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有關規定處理。


  5、主人要控制狗叫部分地區禁入

  為規范養狗行為,《條例》規定,養狗人在居所內養狗,應當有效控制狗叫,及時處理排泄物。為狗佩戴犬牌;束犬繩長不得超過2米;主動避讓行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此外,學校教學區、宿捨區、幼兒園、公園、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公共游泳池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及候車(船、機)廳等公共場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跡地等保護區等禁止攜狗進入。違反規定的將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理犬只在戶外公共場所的嘔吐物和排泄物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6、狗傷人主人先墊付醫療費

  針對隨意掩埋,丟棄狗屍體,《條例》規定,狗死亡的,養狗人應當將狗屍體及時送畜牧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有關機構應當出具證明。養狗人再次養狗初次繳費的,持無害化處理證明費用減半。

  《條例》還規定了狗傷人的民事法律責任: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攜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進行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並將傷人犬只送至動物檢疫機構檢疫。

  此外,違反規定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者被公安機關沒收狗、吊銷養犬登記證書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養狗。

  意見及建議反饋方式:

  群眾可直接登錄哈爾濱市人大網站地方立法欄目(www.hrbsrd.gov.cn/dflf/dflf.php),對該條例(代擬稿)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時間:6月25日。

  來信請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立法一處收

  地址:道裡區友誼路307號;郵編:1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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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