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6日訊 記者從市法制辦了解到,《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媒體上廣泛征求意見後,市民、駕駛員和經營者提出了數百條意見和建議,市法制辦會同市交通局認真研究,充分吸納合法、合理、具切實操作性的意見,並將兩部《條例(征求意見稿)》做了修改,主要包括出租車可被允許使用對講機等4個方面,形成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出租車可用車載對講機
很多市民反映,在乘坐出租車時,常遇到駕駛員利用車載對講機傳播、接聽不文明信息的情形,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禁止出租車使用車載對講機。
在征求意見中,很多駕駛員認為,對講機在詢問道路、尋求幫助、保護駕駛員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並且收費低、使用方便,建議允許使用。
綜合兩方面的意見,此條被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不得利用車載對講設施傳播、接聽與營運無關的信息。』
出租車可提延續經營權申請
出租車經營權問題是這次征求意見的焦點,也是經營者和駕駛員廣泛關注的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出租車經營權到期統一收回,並將對經營行為的考核與經營權延續相結合。
考慮到很多經營者對此條意見較大,將其修改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期限屆滿後經營者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權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批准延續經營權,在申請人交納經營權出讓金後,重新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協議,核發《出租汽車經營權證》。』
非法運營出租車處5萬元罰款
據反映,目前哈爾濱市還有很多沒有經營權的車輛在從事出租車營運,這些車輛車況差、駕駛人員服務質量差、不遵守交通規則,嚴重擾亂了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建議加大打擊力度,徹底將其清出營運市場。
《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在法律責任中加大了這方面的處罰力度和打擊范圍,即:『企業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擅自從事營運活動,或者挪用、盜用、偽造出租汽車牌照從事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非法營運車輛,每輛車處以5萬元罰款。經處罰後,再次從事非法運營的,予以沒收車輛。』對拒絕承擔法律責任,不接受處罰的,規定:『被暫扣車輛超過90日仍未接受處罰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暫扣車輛。』
公交車不得拒載、撿客、越站
有市民反映,公交車有隨意越線、串線、超時等客、間隔時間長等問題;有些駕駛員開車時吸煙、閑聊、打電話,甚至著裝不整、行為野蠻、辱罵乘客;還有一些公交車不報站,給市民出行帶來不便。
在《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規范駕駛員營運行為的條款有所增加,如:『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乘務員在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營運,依次進站、停靠,不得拒載、撿客、越站、超時等客或者敞門運行;(二)起車、停車平穩,路況不平整時減速慢行,不得爭道搶行;(三)著裝整潔、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不得辱罵乘客;(四)開啟電子報站設備和車載顯示屏,電子報站設備發生故障時,進行口語報站;(五)不得吸煙、聊天、使用手機等』。
據悉,兩部修改後的《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已在哈爾濱市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公布,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踴躍提出意見或建議,截止日期為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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