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日訊 12月3日,黑龍江日報在頭版刊發了題為《上限執法 確保安全》的評論員文章,全文如下:
當前,在安全事故多發,安全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在安全執法方面,有必要實行上限處罰。
在安全上,我們有關法規和條例可謂不少,僅以煤礦安全為例,屬於國家層級的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多部法律法規,倘若嚴格遵照執行,本就可以不出事,或是少出事。然而實際執行過程中,這些法規往往被打了折,變了樣。
發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和企業,大多存在著一定的僥幸和應付心理。檢查的來了,緊一陣兒,檢查的走了,又開始懈怠;多年沒出事故,就開始變得漫不經心,滿不在乎了;即便不幸出了事故,死傷了人,也僅是小心翼翼一陣兒,時間一長就好了傷疤忘了痛,很難做到始終如一,堅持把安全工作天天抓,時時抓。
一些地方的安全管理和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辦人情案、以罰代管的現象突出。大貨車超載,按規定本該先卸載再上路,卻交了罰款後就放行;企業消防設施不健全,依法應立即停業整改,卻因為是『納稅大戶』或『重點保護企業』就網開一面;甚至搞權錢交易,吃人家嘴短,對安全隱患睜一眼閉一眼。如此失之於寬的管理就猶如牛欄關貓,悲劇發生也就在所難免。
在安全執法上實行上限處罰,就是要嚴格執法執紀,決不允許有任何放松和變通,以剛性的制度執行夯實安全之基。一方面是在執行規章制度方面實行上限,發現危險苗頭,一查到底,該關的關,該停的停,除患務盡;另一方面是在懲治方面實行上限,不打折扣,不開綠燈,對所有單位和個人做到法令面前一律平等,不但要嚴處當事人、直接責任者,還要嚴處有關法人、領導者。
實踐證明,嚴管還是松管,下狠茬子管還是虛張聲勢管,效果大不一樣。以整治『醉駕』為例,今年以來,全國各地都相繼開展了這一專項行動,采取鐵腕手段,對違規司機不論貧富貴賤一律上限處罰,只要認定醉駕,一律予以拘留,同時在媒體上曝光。重典整治之下,酒後駕車行為大為收斂,城市交通安全狀況明顯改觀。這一成功案例,值得安監執法仿效。
安全生產,一頭連著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一頭連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放松等於放縱,變通就是犯罪。寧可事前扮黑臉,也不能事後聞哭聲。執法者在安全問題上鐵面無情,是對被監管單位的一種愛護,更是對人民、對社會高度負責的體現。因此,一定要理直氣壯去抓,下大決心去抓,下狠勁頭去抓,不見實效不松手,不除隱患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