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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房給好友住卻被其辦房產證 10年官司要不回自家房
2010-01-08 10:45:04 來源: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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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2000年,蘭西縣的李國榮為討要自家房產打了第一場官司,那一年她60歲,2010年,這場官司還沒有結束。

  李國榮的丈夫陳忠與別人1989年蓋成磚房後,李國榮將兩間房借給好友李秀芬和其兩個女兒居住。而2000年,李秀芬的兩個女兒竟然要將整體房屋出賣。雙方訴至法院纔知道,李秀芬辦理了房屋的房產證。

  此後,為討要自己的房屋,10年間,李國榮先後將核發房產證的蘭西縣房產處和核發准建證的蘭西縣規劃處告上蘭西縣法院,要求撤銷對李秀芬核發的不合法的房產證和准建證,法院撤銷了李秀芬的准建證,但認定撤銷李秀芬的房屋所有證沒有法律依據,房屋依然屬於李秀芬。

  2009年12月16日,記者赴蘭西采訪了此案。

  自家房屋

  成了別人房產

  時間回到1983年,蘭西縣居民李國榮的丈夫陳忠與蘭西縣居民武文學聯手買下了當時蘭西縣蘭郊鄉科研村一塊150平方米的土地蓋房屋。1989年房屋建成,一家一半兒從中間分割,武家將房屋出賣,而陳忠將房子一直對外出租。

  李國榮說,她的一位好友李秀芬獨自帶著兩個未成年女兒生活非常困難,她就將四間房屋中的兩小間借住給她們,另兩間租給在某廠工作的佟本江夫婦居住。

  1993年,蘭西縣普及房照,李國榮說,『房子建完後,我從沒在那居住過,當時就大致估了一下地址,後來到房產部門領了房證。』

  2000年初,李國榮的鄰居告訴她,李秀芬的兩個女兒要將她的四間房出賣。此時,李國榮的丈夫陳忠和李秀芬都已經去世。當李國榮趕到房子時,李秀芬的兩個女兒說,這四間房屋是她母親在世時蓋的,而且拿出了1994年由蘭西縣房產處核發的房產證。

  到房產處查詢,李國榮得知,自己房證登記的地址是蘭西鎮城西街六委,房屋真正的地址是蘭西鎮城西街七委35組,而李秀芬的兩個女兒拿出的房產證登記的地址恰恰就是這個地址,房屋的主人是李秀芬。自己手裡拿的是個地址不符的錯證。


 

  對方的准建證被撤銷

  李秀芬是怎麼取得房產證的?2000年,李國榮起訴蘭西縣房產處請求撤銷李秀芬的房產證。蘭西縣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駁回了她的請求。李國榮不服,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綏化市法院撤銷了蘭西縣法院的行政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後,蘭西縣法院作出(2001)蘭行初字第110號行政裁定,認為李國榮與李秀芬的房屋所有證不是同一處房屋,應該由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確權後,再進行行政訴訟。

  在訴訟期間,李國榮得知1985年8月當時的蘭西縣城鎮建設管理處依據李秀芬的申請,為李秀芬核發了准建證,而蘭西縣房產處就是依據這個准建證為李秀芬核發了房產證。

  『從准建證的地址——蘭西鎮城西街七委35組看,這個准建證就是不合法的。』李國榮說,她拿到的一份蘭西縣政府文件顯示,1988年6月20日纔成立城西街,1985年何來城西街一說呢?

  隨後,李國榮將從原蘭西縣城鎮建設管理處分離出來主管規劃業務的蘭西縣規劃處告上法庭,要求撤銷為李秀芬核發的准建證。

  蘭西縣法院審理後撤銷了李秀芬的准建證。

  檢察院認定為同一房屋

  在撤銷了李秀芬的准建證以後,李國榮不服蘭西縣法院(2001)蘭行初字第110號行政裁定,向蘭西縣檢察院提出申訴,蘭西縣檢察院提請綏化市檢察院抗訴。

  綏化市檢察院認為:李秀芬房產證登記的地址為蘭西鎮城西街七委35組,而通多方證實,李國榮的房屋位置實際上也是蘭西鎮城西街七委35組。另外,蘭西縣法院已經撤銷了李秀芬的准建證,可以看出法院判決已經認定李國榮與李秀芬的房屋是同一房屋這一事實。所以蘭西法院認定李國榮與李秀芬的房屋所有權證不是同一房屋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綏化市檢察院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對此案依法再審。綏化市指令蘭西縣法院再審。2008年10月15日,蘭西縣法院再審維持了(2001)蘭行初字第110號行政裁定。

  李國榮不服,又上訴到綏化市法院,2009年4月29日,綏化市法院認為原審程序違法,撤銷了蘭西縣法院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發回蘭西縣法院重審。2009年12月14日,蘭西縣法院重審仍然維持了(2001)蘭行初字第110號行政裁定。

  隨後,李國榮第三次向綏化市法院提出上訴。

  律師:

  房產部門可以自糾

  2009年12月16日,記者赴蘭西縣進采訪了這起歷時10年的官司。

  李國榮的代理律師劉洪峰說,從本案中看,李國榮的確自己疏忽,將自家房屋實際地址報錯,但是房產部門卻沒有盡到監管的職責,首先沒有核實李秀芬的准建證是否合法。另外普及房照時也沒有到實際房屋現場進行查驗,僅憑當事人口頭說報,就為其核發房產證。如果當時盡到審查責任,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後果。『房產部門將真的房證辦成了錯證,而將假的房證辦成了真證。』

  劉洪峰認為,既然法院已經將李秀芬的准建證撤銷了,那麼,依據准建證核發的房產證自然也就無效,『作為房產部門,完全可以自糾,撤銷核發的錯證和假證。再為李國榮核發新的房產證。』

  蘭西縣房產處辦公室一位姓蘇的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房產部門是依據准建證核發的房產證,准建證不合法,責任應該由核發准建證的單位承擔。他們不能撤銷自己核發的房產證,應該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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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