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3月31日訊 近日省消協接到哈爾濱市消費者劉先生投訴,反映其孩子所乘送子車司機由於某種原因不再履行送子車公司與他們簽訂的合同,單方違約,致使家長們費盡周折重新找車。
經了解,原來劉先生孩子所乘送子車司機小李從去年9月份開始負責接送這些學生,並與學生家長通過公司簽訂了有關合同,家長按規定每月給司機小李交一定費用。2011年1月份臨近放寒假,司機小李提前收取了學生家長3月份的車費,准備新學期繼續這項工作。2月28日司機小李打電話告知家長,由於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負接送學生的工作,希望家長重新找車,並答應在3月中旬退回1月份自己預收的3月份車費。臨近開學,重新找車十分困難。司機單方違約,給家長們帶來了極大麻煩。為此劉先生代表學生家長將此事投訴到省消協。
省消協認為:送子車司機在合同期內單方違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款。消法第47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省消協調節:一、送子車公司及司機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履行合同,如司機有其他原因確實不能履行合同,送子車公司應該妥善安排新的車輛確保學生接送工作。二、送子車公司如果不能保證新的車輛,除了退回預收款外,還應當負擔因為送子車不履行合同致使學生自己支付的新的交通費以及重新找車發生的相關合理費用。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