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6日訊 記者從市建委獲悉,我市城建系統將依據安全部門發布的嚴肅查處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要求,對發生安全事故後存在瞞報事故的單位,最高處以500萬元罰款,還可吊銷有關證照。
按照要求,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者謊報事故,導致貽誤事故搶救或造成事故擴大或影響事故調查的,存在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特征的,將被處以500萬元罰款;導致貽誤事故搶救或造成事故擴大或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罰款;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200萬元罰款。同時,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可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負有事故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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