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靳男與黃女1991年冬相識,次年6月9日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可,後因黃女離家出走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結婚前,黃女隱瞞自己患有障礙性貧血疾病的事實,後黃女懷孕,靳男得知其患病,為保全黃女將懷孕6個月的胎兒做了中引。靳男家庭十分困難,四處籌錢給黃女看病。1995年5月6日,黃女將全部家產取走後,便無任何音信,靳男曾多次到黃女的母親母親家尋找,結果都是被『不知道黃女下落』一句話而告終。靳男認為黃女無端離家出走,至今沒有下落,導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特向法院提出離婚。鶴崗工農法院審理認為,靳男與黃女雖系自願結婚,但是黃女不珍惜夫妻感情,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其行為喪失家庭觀念,也未盡妻子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靳男要求離婚,理由充分,應予支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等相關條款,做出了准許靳男與黃女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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