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威嚴的法庭上,一位已過不惑之年的『父親』,同四位年近不惑之年的『母親』在各自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以原、被告的身份脣槍舌戰的據理力爭,原來『父、母』都是各自女兒的法定代理人。近日,鶴崗工農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案件
趙某、閆某、石某系某中學女學生,盧某、楚某系另一所中學女學生。楚某因與趙某有矛盾,便於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找來閆某、石某、盧某在趙某所在學校對過,用木棍將趙某打傷住院治療15天,支付醫療費用近5000元。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做出了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因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趙某便將閆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給予經濟賠償,因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他們的父、母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各自聘請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閆某、盧某、楚某、石某將趙某打傷,致趙某身體遭受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等相關條款作出如下判決:閆某、盧某、楚某、石某賠償趙某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6000餘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四名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退庭後,五名女學生的家長都因沒有教育好各自的女兒而感到愧疚,留給人們思索的是,學校在教育學生文明禮貌和遵紀守法方面是否盡到了加強教育的責任和義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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