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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引糾紛 法院審理見分曉
2011-10-13 11:13:25 來源:東北網  作者:於溪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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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3日訊 近日,鶴崗工農法院審理了一起情況復雜的房屋贈與糾紛案件,這起胞妹狀告胞兄的案件表面看贈與的手續齊全,受贈者理應順理成章獲贈,但從法律角度實則非然------

  李妹和李哥是胞兄胞妹關系。2000年9月份,他們父母居住的平房被動遷安置在一戶新樓,因應交房款數額較大,父母無力支付,李哥便為此樓出資房款和裝修費。李的父親於2000年12月的一天出具房屋產權立據證明一份,大意是他們居住的房屋產權由李哥所有,因怕再花錢所以房屋產權名是李父沒有更名。並且說明此房更名過戶手續只有李哥方可辦理,其餘人無權辦理,此項約定是征得全家人的同意。2003年10月,李家兄妹的母親去世,李父於2004年以買賣的方式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李哥名下。2005年8月,李妹與李哥簽訂更改協議,大致內容是,經全家人協商同意,將2004年2月由李父改為李哥的房屋產權證明正式改為李妹,其產權也歸李妹所有。由於李妹人在外地,不能及時辦理轉改手續,還約定了日後辦理過戶的有關事宜。李哥、李妹還約定,產權證改名後,將其借款兩萬元當時歸還李哥。而該協議至今未實際履行。李父於2006年7月去世,當時該房屋一直由李妹的姐姐居住。2010年7月李哥起訴李妹的姐姐要求騰出此房,同年8月份李哥與李妹的姐姐自願達成協議騰出房屋後,連同該房屋鑰匙一並交給了李哥。2010年10月後,李妹的姐姐通過親屬將該房屋鑰匙送到外地交給李妹。因與李哥協商未果,現李妹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哥履行簽訂的協議,並將一直未交付給李妹的該房屋產權變為李妹自己名下,並由李哥承擔訴訟費用。在庭審中,李哥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該房屋產權所有人系李哥,對李妹的訴訟請求,因該協議系實踐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件,該合同成立必須有意思表示與標的物交付兩個要件,及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而本案李哥雖在更改協議中同意將房屋贈與李妹,但未將贈與的房屋交付給李妹,現李哥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協議,不能證明李妹的主張,故對李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等相關條款,駁回李妹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李妹承擔。法庭之外,這對胞兄胞妹形同陌路,手足之情頃刻間蕩然無存。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