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近日,鶴崗工農法院審理了一起老公離家出走多年未歸、妻子起訴離婚的民事案件。
滕女士與艾某於1992年12月自願登記結婚,婚初雙方感情尚好,生育一名男孩今年已經18周歲。後期雙方感情不和,2001年3月艾某外出打工,2006年回家一次要求離婚,因子女撫養未達成協議,未離成後沒過幾天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滕某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開庭在舉證期內對滕某提交的結婚證兩本、所在街道辦事處介紹信、證明艾某離家出走的婚姻狀況證明予以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滕某和艾某雖系自願結婚,但是艾某不珍惜夫妻感情,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其行為喪失家庭觀念,也未盡夫妻義務致使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滕某要求離婚理由充分,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條款判決准許滕某與艾某離婚。案件受理費由滕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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