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張某經鶴崗某醫院診斷為前列腺增生合並尿瀦留、尿路感染後,於2007年7月立即在該醫院住院治療,該醫院一聲於同年8月對張某實施了尿道前列腺氣化電切手術治療。出院後再次經該醫院檢查診斷為血尿待查,2008年7月於是又立即在該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於是在2008年8月經哈市某醫院診斷為右腎積水在該醫院住院治療不久出院。2009年3月,張某又經鶴崗某醫院診斷為血尿待查,於是第三次在該醫院住院治療。2010年5月,張某在佳木斯某醫院對腎、輸尿管、膀胱、前列腺做了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同年9月在該醫院做了CT輸尿管掃描(64層)和膀胱鏡尿道鏡檢查。2010年11月又在鶴崗礦業某醫院做了排泄性尿路造影檢查。2010年7月,張某認為鶴崗某醫院在對自己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於是便向鶴崗工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鶴崗某醫院予以經濟賠償。訴訟期間,經鶴崗某醫院申請,鶴崗市醫學會於2010年11月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2010年12月15日,張某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依據本案事實作出裁定,准許張某撤訴。2010年12月22日,張某以同樣的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經張某申請,法院委托,2011年3月張某支付了4000餘元鑒定費,由佳木斯某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法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送檢材料記載與本次堅定檢查,均不能確認醫院在給張某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因鶴崗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不屬於醫療事故,而佳木斯某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臨床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不能確定鶴崗某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張某又在審理中表示不再重新申請司法鑒定,故認定鶴崗某醫院存在診療過錯的證據不足,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意見》等相關條款,做出了駁回張某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共4350元由張某承擔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