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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讓胡路區法院喇嘛甸法庭狠抓調解 助推轄區和諧
2011-10-14 15:36:56 來源:東北網  作者:馮玉環 付建國 褚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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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4日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2010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遵循新時期人民法庭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原則,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喇嘛甸法庭一直繼續把調解工作貫穿審判工作的始終,創新工作機制,總結出了『五調』、『八法』調解工作方法,效果較好。2010年該庭全年調解率高達93%;2011年1至10月初,調解率也達到91%,促進了社會和諧,推動了社會快速發展,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較好。『五調』即立案前調解、送達期間調解、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庭後調解。『八法』即:一是用情明理釋法。該方法主要針對『三養』(撫養、扶養、贍養)案件;二是判例調解法。根據案件特點,將相似案例提供給當事人,讓當事人了解該類案件處理原則及結果,並以此權衡訴訟風險;三是換位思考法。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法官再從中辨法晰理;四是緩解矛盾法。該方法主要運用於婚姻類案件,讓當事人盡情傾訴心聲,釋放心理壓力,從而尋找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五是借力調解法。請當事人信任的身邊人協助法庭調解,往往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是巡回調解法。針對轄區實際,定點巡回現場調解;七是聯動調解法。復雜案件協調司法所、公安機關及村調解員共同調解;八是委托調解法。針對典型案件,請有威望、群眾信任的村乾部進行調解,法庭適時介入可水到渠成。由於『五調八法』符合農村訴訟特點,針對性強、易於被村民接受,調解成功率不斷提高,使一大批案件通過調解結案。

  在喇嘛甸法庭, 『勝敗皆服、案結事了』是常事。孫家四兄弟父親去世時遺留下一套樓房,今年春節,外出打工回來的孫某去父親樓房時,驚訝地發現樓房已被陌生人崔某居住,經詢問纔得知早在去年11月,孫家老大未經三兄弟同意就擅自作主將該樓房賣給了崔某。三兄弟得知後憤而起訴大哥孫某、第三人崔某,要求法院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樓房收回後按照遺產分割。程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考慮到本案中原、被告系同胞兄弟關系,如果機械辦案,簡單下判,孫家老大要給第三人崔某退還房款並賠償違約金3萬元,而第三人崔某要返還房屋,孫家兄弟還要分割遺產,結果將是兄弟反目成仇,矛盾進一步激化。

  因該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承辦法官程宇決定將重點放在調解上。為此,他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從法理、人情兩方面出發,做原、被告雙方的思想工作,通過擺事實、講法律、說親情、談和諧,最終使原、被告和第三人三方摒棄前嫌達成了和解,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樓房仍由崔某居住,孫家老大補償三兄弟每人3萬元並當庭付清,崔某也拿到了辦理過戶後的房產證。同胞兄弟握手言和,積怨得以化解。

  2010年10月家住讓胡路區喇嘛甸鎮的原告王某一紙訴狀將將同村鄉親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4500元。經查,2008年被告承包同村數名農戶的土地耕種,為便於田間耕作,在該片耕地上建設了一所房屋,2009年8月份,原告欲承包該片土地,就找到被告要求購買該房屋,雙方簽訂一份協議,約定:被告以4500元價格購買該房屋,一切產權歸原告所有。雙方履行該協議後,2009年9月份左右,該片土地被重新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七戶村民每戶各取得數量不等的『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也是這七戶農戶之一,而原告購買的房屋佔據了其餘六戶農民的土地,六戶農民未與原告就承包土地達成一致,要求原告拆除該房屋,原告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房屋為私搭爛建的違章建築,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返還購房款4500元。法院受理該案後,第一次庭審過程中,雙方分歧較大且情緒激動,為化解矛盾,主審法官在認真聽取了雙方陳述的意見後,決定暫時休庭。

  庭後,經過實地勘查和走訪,主審法官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了進一步的了解:該片土地承包經營權被確認給7戶農戶後,每戶只取得了1-3根『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雙方訴爭的房屋橫跨7戶農戶每戶的『壟』,七戶農戶的土地連成一片,面積在七畝左右,之前一直作為整體由被告承包耕種。通過與其餘六戶農戶的細致耐心的交流,發現拆除現有爭議房屋並不是他們的真實想法,而是因為六戶農戶想將該片土地集體對外發包,而該處房屋的存在能夠使承包費增加,而六戶農戶在與原告的溝通過程中始終沒有就承包費的分配方式達成一致,因而纔導致六戶農戶要求拆除房屋的結果。

  了解到本案爭議問題的實質後,主審法官認為本案爭議的解決應當從矛盾產生的源頭入手,於是將原、被告雙方及其餘六名農戶召集在一起,把本案的爭議和原告與其餘六戶農戶的糾紛合並調解處理,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詳細的分析了房屋與土地相結合在一起對外發包所能產生的收益,說服其餘六位農戶打消了要求原告拆除房屋的極端想法,做通六戶農戶的工作後,原告表示六戶農戶不讓他拆房子,我也就不告被告了,並當即辦理了撤訴手續。在此基礎上,主審法官主持原告與其餘六戶農戶在和諧的氣氛中,就土地和房屋對外集體發包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握手言和,該案得到圓滿解決。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