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1月30日訊 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和行政執法行為,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則》。今日,哈市政府法制辦將《規定(征求意見稿)》和《規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在網上,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行政執法案卷在層級評查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響實體判斷的,可建議撤銷該行政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在行政處罰程序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進行口頭陳述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此外,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罰款交付指定銀行。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到期之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意見反饋方式:
截止日期: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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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