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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一開發商超期半年交房 購房人申請仲裁獲萬元違約金
2012-06-06 15:30:13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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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6日訊(記者 張強) 因哈爾濱市一開發公司超期交房,近日,哈爾濱仲裁委的一紙裁決書,讓家住呼蘭區的張先生獲得了開發公司賠付的違約金1.2萬餘元。

  據了解,2010年8月,案件申請人張先生與被申請人某開發公司簽訂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張先生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一次性交付購房款。但開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張先生所購房屋,構成違約。張先生與開發公司因逾期交付房屋而產生違約金的標准不能達成一致,便到哈爾濱仲裁委提出申請。張先生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公司未按約定日期交付房屋,應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零點二的違約金條款約定過低,請求仲裁庭按照法律規定增加違約金數額;開發公司則認為張先生請求在合同約定之外計算違約金,沒有提供其損失的相關證據,其要求增加違約金或者超過合同約定之外計算違約金沒有事實依據。

  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庭認為張先生按合同約定按期履行了付款義務,開發公司遲延交付標的房屋,應當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同時,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低,不足以彌補違約造成購房者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的規定,仲裁庭依法予以適當調整,調高至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准。仲裁庭裁決,開發公司給付張先生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及仲裁費用共計1.2萬餘元。

  哈爾濱仲裁委提醒市民,在購買房屋簽訂購房合同交付款項後,開發商如果出現房屋逾期交付,交付之後房屋質量出現暇疵,小區綠化與配套設施與當初銷售的承諾不符,產權證逾期辦理等問題時,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徹底解決糾紛,理性維權、依法維權纔能使權益更有保障。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