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30日訊 龍鳳區人民法院堅持把民事案件調解工作作為新形式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把“五全”調解模式的具體工作內容貫穿於民事審判的各個環節,以強化兩個根本建設為保障,以搭建三級聯動平臺為載體,以實現四個階段延伸為支橕,努力構築多元化、立體式的調解格局,展現了人民法院秉公司法、一心為民的良好形象。2011年下半年以來,該院民事案件平均調撤率達到了85%以上,營造了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以強化兩個根本建設為保障,不斷夯實民事案件調解基礎
龍鳳區法院堅持思想作風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並重的原則,以加強業務能力為根本,以加強作風建設為保證,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把“兩個建設”納入常態化和規范化管理軌道。
一方面,該院始終要求全院乾警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把民事調解工作上昇到強服務、保大局、踐行司法為民和提高審判質量的高度來認識,以“創先爭優”活動和“政法乾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為載體,使乾警牢固樹立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核心價值觀,進一步增強了民事審判人員開展訴訟調解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調解工作的更好開展和調解水平的不斷提昇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周五學習日和專家講壇等制度,通過開展崗位培訓、高層次學歷教育和邀請全國知名法學專家舉辦講座等有效形式,不斷提高辦案法官的案件分析能力、庭審駕馭能力和綜合調解能力,全面提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職業素養。同時,還把調解撤訴率作為部門和個人審判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審判質量與效率評估考核體系,明確了獎懲機制,有效增強了辦案法官開展民事調解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以搭建三級聯動平臺為載體,穩步提昇民事案件調解水平
為了進一步優化具體案件的調解效果,龍鳳區法院創新機制,整合資源,不斷深化並完善了由主管院長、庭室長、主審法官組成的三級聯動調解制度,明確了疑難、復雜的案件,院、庭兩級領導要親臨調解一線直接參與調解的工作要求,有效提昇了全院民事案件調解能力和調解水平,確保了案件結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原告王某訴被告宣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原告與被告為鄰居關系,原告有一木制倉庫與被告廂房相鄰並借用該廂房作為倉庫一側牆體,由於原告倉庫房頂排水存在問題,所以每逢急降雨時原告倉庫房頂雨水就會淋到被告廂房牆體上,致使該廂房不能居住,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被告自行將原告倉庫房頂拆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土地使用證規定的面積重新丈量、劃分各自應佔有使用的土地面積,並各自拆除佔用對方土地所修建的建築物,而被告辯稱原告不是本村村民,無權在本村購房,不同意拆除車庫,也不同意賠償原告任何損失。案件經多次調解後,進入到庭審階段,但原被告仍各執一詞,分歧依然較大,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針對這樣的情況,主審法官吳卿果斷決定休庭,將相關情況向庭領導並經庭領導向主管院長進行了匯報。主管院長周廣彬認為,如果雙方重新丈量、劃分土地面積,最後可能導致建築物拆除,那麼只能激化雙方矛盾,有可能“案結但事不了”,不利於社會穩定。所以,經研究後決定,由主管院長、民一庭庭長和主審法官3人一同前往現場進行勘查和走訪,並再次進行調解。三位法官從相鄰關系的法律角度和鄰裡關系的情理角度對雙方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既有說服教育,又有關心理解,既講和睦相處的好處,又講關系惡化的弊端,使雙方當事人都逐漸認識到了自己不對的地方。最終被告同意給付原告300元作為賠償,原告也主動撤訴,並同意將倉庫後移,讓出排水通道,鄰裡雙方和好如初。
三、以實現四個階段延伸為支橕,有力確保民事案件調解效果
在實際工作中,龍鳳區法院把調解工作延伸到立案、庭前、庭審和庭後四個不同的民事訴訟階段和案件審理環節,做到立案時初步調解、立案後庭審前盡量調解、庭審中全力調解、庭審後判決前不放棄調解。對於上一個訴訟階段沒有得到有效調解的案件,采取再分析、再深入的工作方法,有針對性的開展下一輪調解工作,力爭實現“案未審,事已結”、“案未判,事先了”的優質效果。
在原告劉某、趙某訴被告鄒某侵害其健康權一案中,由於被告強佔原告常用早點攤位,雙方發生爭執,被告遂對二原告進行侮辱和毆打,致使原告之一的劉某頭部、胸部和右眼外傷,小腿挫傷。但對原告造成的傷害,被告既不賠禮道歉,也不給予任何賠償。經過了立案、庭前和庭審三個階段的調解,被告仍堅持辯稱是原告打人在先,自己動手在後,不同意給予任何賠償。最後進入到庭後調解階段,主審法官劉麗萍首先對被告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講解,並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對其進行說服教育,使其在事實和法律面前逐漸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並同意對原告進行適當的賠償。隨後,主審法官又對原告的實際損失情況進行了認定和核實,確定了合理的賠償數額,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其講解了不能認定損失部分的依據和理由,使其主動減少了要求賠償數額。經過幾個回合的調解,最終原告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劉某600元,並互相賠禮道歉。就這樣,經過主審法官的不懈努力,不但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還從根源上避免的雙方再發生衝突的可能。
龍鳳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黃耀東在全院工作總結大會上曾說:“法官辦案要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寧可再辛苦,也不要辦出效果不好的案子,每一起案件都要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勝敗皆服。”如今,龍鳳區法院的民事法官正是以這樣的辦案標准嚴格要求自己,用他們的執著和堅守,默默地踐行著“人民法官為人民”的職業追求和崇高理想,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貢獻著他們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