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2日訊 一農民工在某工地做小工時從昇降機上摔下受傷。8月9日,興安區人民法院對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進行多次調解,最終達成由被告劉某賠償宋某各項損失1.96萬元的調解協議,並當場履行。
2012年2月,劉某僱請農民工宋某在其承包的興安區某房地產開發建築工地做小工。2012年4月2日下午1時40分,宋某在該建築房屋第二層提昇降機吊籃掉到第一層施工架上,再摔到地面,遭受傷害。劉某為宋某支付了1.04萬元醫療費用,尚有1600餘元未支付,宋某經鑒定為二處十級傷殘。宋某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賠償其尚欠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3242元。
在該案庭審中,劉某認為:宋某在事故發生當天中午喝了酒,違反操作規程,使只能容納2部斗車的吊籃硬裝上4部,且蹲下身子將一只腳踩在吊籃裡,使下面開機人員難發現他,某對自身傷害有重大過錯。宋某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完全是操作昇降機人員的失誤所致。雙方還對賠償項目、金額發生很大分歧。
為妥善處理該案,承辦法官多次對雙方做調解工作。在法官熱心、真誠、公正、耐心細致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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