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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 居民物業糾紛可請專家仲裁
2012-11-02 10:59:30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董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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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日訊 《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於昨日起施行,《條例》首次明確規定,物業管理活動出現糾紛時,當事人可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把仲裁列入立法在我省尚屬首次。

  《條例》明確列舉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三種物業糾紛解決機制。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選定的仲裁機構,並由其居中作出裁決的行為。普通程序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簡易程序2個月,且一裁終局,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員是各領域的資深專家和法律人士,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員進行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之間的合同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專家提醒市民及物業服務公司,標准的仲裁條款如下:『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如果爭議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一旦發生物業管理糾紛時,雙方也可簽訂補充仲裁協議:『雙方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糾紛,現協商不成,雙方自願將該爭議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