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8日訊(記者 張強) 哈爾濱市民李慧珠向東北網反映,2010年她購買了位於松北區新裡海德公館住宅小區的一處商品房,去年年底開發商通知她入戶時卻提供不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根據合同約定,李女士拒絕入戶並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賠償。7日,開發商明確表示,他們提供不出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新裡海德公館住宅小區售樓處。東北網記者 張強 攝
據李慧珠講,2010年11月份,她在哈爾濱廣信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新裡海德公館住宅小區三期A區的一套商品房,花費44萬餘元。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開發商應該在2012年10月20日交房。“2012年11月底開發公司通知我入戶,但我發現開發商卻提供不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這證明房子是沒有經過驗收合格的,所以我拒絕入戶。”
根據李女士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者看到,根據其中第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2012年10月2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李女士說,商品房經驗收合格的重要標志就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她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應由開發商承擔。
而李女士手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九條也明確約定,“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交房90日內,應該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9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會得到已付款2%的違約金”。
李女士說,逾期交房的責任在開發商,她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她多次到開發商處主張自己的權益,但卻得不到明確答復,總是被推脫。“我和老伴兒都是工薪族退休的,攢了一輩子的錢買了個房子,卻遇到了這麼不講誠信的開發商。”
7日上午,記者來到哈爾濱市松北區新裡海德公館住宅小區。針對此事,開發商客服部負責人孫維承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提供不出來,目前正在辦理中。至於何時能提供給業主,他表示說不清楚。新裡海德公館售樓處負責人也明確表示,項目沒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東北網將進一步關注此事。
新聞背景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