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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模式 分步實施 全力化解涉農群體性糾紛事件
2013-06-24 09:12:45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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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新模式 分步實施 全力化解涉農群體性糾紛事件

  哈爾濱市阿城區司法局 孫志瑜

  涉農群體性糾紛事件是困擾基層一線調解工作人員的難題,其社會影響面大,反映速度快,隨機性、突發性強,對我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鑒於此種情況,我局創新工作模式,分步實施,全力化解農村土地征用、土地流轉、林地權屬、環境污染等引發的群體性糾紛,順勢而為,積極應對。從分析群體性糾紛的特點及成因入手,以分步實施為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在預防化解群體性糾紛的發生、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和諧穩定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今年1-9月份共受理調處群體性糾紛86件,調解成功80件,未成功的也做到了消除重大影響,控制事態不再惡化,並成功引入訴訟程序。預防群體性糾紛轉為刑事案件8件,化解集體上訪案件17件。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審時度勢,找准群體性矛盾糾紛的特點

  我區因涉農群體性糾紛而引發的集體上訪事件時有發生,這些群體性矛盾糾紛呈現了以下特點:一是引發原因多樣,情況錯綜復雜。如土地征用、土地流轉、退耕還林、邊界、權屬不清以及噪音、粉塵污染、廢棄物壓地等引發的糾紛;二是糾紛數量與類型逐年增多。主要包括外遷、棄田農戶重新要地引發的糾紛;國家和地方政府征地,安置與補償不到位引發的糾紛;農戶因土地流轉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三是糾紛化解難度大。主要由於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變化多,事實認定困難;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實有效的證據,像有的案件事實情況主要依靠證人證言佐證;涉及法律規范復雜繁多,適用法律難度大等。四是社會危害嚴重。不但危及人身安全,影響社會治安,對社會治安產生重大影響,而且還乾擾機關正常秩序,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同時也淡化了黨群、乾群關系,影響黨委、政府的形象。群體性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群眾對黨委、政府的滿意程度,信任程度將大大削弱,黨群、乾群關系將日益緊張,不利於政府對群眾的行政管理各項工作在群眾中的落實,影響政治、經濟、文化等建設的發展。

  二、深入研究,分析群體性矛盾糾紛的成因

  農村群體性案件的增加一方面客觀的反映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依法維權意識的提高,一方面也給執政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其產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少數群眾認知素質偏低,法制觀念淡薄。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難免會觸及少數人的利益,這部分人由於文化水平不高,對政策理解能力低,當改革觸及到自己的既得利益時,這些人不是積極轉變觀念,適應改革的步伐,而是采用一些過激的手段破壞改革、阻擾經濟的發展。以為只有把事情鬧大,纔會引起黨委政府的重視,纔可以把問題解決。在2006年林改工作中,在平山鎮部分人員集體阻礙林改事情,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這些人為謀求利益的最大化,全然不顧法律、道德的約束,而采取非法手段給黨和政府施加壓力,這些行為正是素質偏低,法制觀念淡薄的集中表現。

  2、部分乾部法治水平偏低,民主意識淡薄。由於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高,農民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許多基層同志工作中沒有根據工作對象變化而改變工作方法,比較習慣用行政命令去推動工作,缺少民主和協商,因此工作得不到群眾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遇到個別別有用心的人煽風點火,就容易釀成群體性矛盾。2011年4月份雙豐街道辦事處椴樹村一從外地遷來的農戶想蓋房,但由於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辦事處工作人員工作不細,從而引發了部分村民的對立情緒,最後在多方協調下,纔使事情得到妥善的解決。

  3、個別部門落實政策不夠,服務意識淡薄。有些部門無視村民的利益,在落實上級的惠農政策時,往往大打折扣。侵犯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大量矛盾、糾紛。有的部門工作作風粗暴,官本位和特權思想嚴重,服務意識不強,與群眾的聯系少,缺少和群眾的情感溝通,不能認真對待群眾的意見,沒有及時關心群眾的疾苦,工作做得不細,不到位。這也是引發群體性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阿什河街民合村將農戶的部分征地補償款用於修築屯內巷道,沒有和村民及時溝通,引起部分不明真相的村民不滿,導致集體上訪事件發生。在街道辦事處的主持下,村委會將修路的賬目公開並召開村民大會,纔使此事得以平息。

  4、個別企業無視群眾利益,大局意識淡薄。有些企業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群眾的利益,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置之不理或處理不當,導致一些矛盾被“掩蓋”或造成新的矛盾,這些矛盾日積月累,一旦點火則一觸即發。紅星鎮某石場生產出的石料廢棄物佔附近群眾的耕地,群眾多次找到石場反映情況,石場置之不理,最後導致部分群眾坐在施工現場,不讓石場正常生產,石場無奈纔請調委會出面協調,最後給予適當補償,纔使石場恢復生產。

  三、分步實施,把握群體性矛盾糾紛的處置步驟

  工作中,我們實施“四步法”,將調解群體性糾紛分為四個步驟,即“穩控”、“調查”、“調解”、“回訪”,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一是抓“穩控”,快速到達現場,穩妥控制事態。即遇到群體性糾紛時,人民調解員要聞風而動,雷厲風行,迅速趕到糾紛發生現場,采取有效措施,先穩住當事人,耐心細致的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的做其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昇級,然後再進行調解。今年4月13日,因石場粉塵污染問題,紅星鎮慈興村董家屯82戶農民集體來到愛爾愛司石場,將石場大門堵住,不准運送石材車輛出入,與石場經理楊文傑帶領的工人發生口角,矛盾一觸即發,隨時可能發生群體械斗,調委會工作人員得到信息後,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向村民承諾,一個月內一定妥善處理此事,至此將村民勸退,穩控了局勢,經過幾輪談判,最終於5月3日雙方達成協議,避免了一場群體性械斗。

  二是抓“調查”,細致分析原因,把握問題關鍵。即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堅持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全面了解糾紛真實情況,耐心細致地做疏導工作,使雙方當事人明大義,識大體,消除隔閡。找准癥結,對癥下藥。充分發揮“鄉情、親情、友情”的作用,緊緊依靠居住當地的老乾部、老黨員和地方上有說服力、講情理的人員,做好勸說教育工作,促使當事人思想轉化,打消激化念頭。5月24日,平山鎮治安村村民於艷新帶領親屬十餘人來到鎮政府上訪,揚言政府不給處理他和李玉梅家的糾紛,就到區裡上訪。調委會主動介入,將於艷新等人帶到司法所了解情況後得知,於艷新與本村村民李玉梅因土地流轉發生糾紛。經過詳細調查,分析案件前因後果,調委會認為,處理好此糾紛的關鍵是土地流轉合同是否有效,通過這個切入點,調委會又召集了村裡的老黨員、老乾部,分別向兩家宣講相關法律、做思想工作,最終於5月30日達成調解協議,妥善處置一起群體性上訪事件。

  三是抓“調解”,密切部門協作,嚴格把握政策。

  針對有些群體性糾紛,是由二個以上原因引起的,涉及到其主管部門也不同的現狀,我們與相關部門長期聯系,緊密配合,遇到問題,通力協作,運用多種手段,開展工作,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同時要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黨的政策解決問題,既不說過頭話,亂扣帽子,又不能“軟骨頭”一味承諾群眾的無理要求。料甸鎮北紅村60戶村民集體到鎮政府上訪,要求北紅村磚廠退回原置換的土地,通過深入調查,調委會意識到此糾紛的復雜性,必須由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解,通過司法所、派出所、土地辦、信訪辦、農經中心、農技中心等六個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經過近一個月的調查、走訪、調解,最終60戶村民與北紅村磚廠達成調解協議。

  四是抓“回訪”,及時兌現承諾,回訪履行情況。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中,對於群眾的合理要求,要及時予以承諾。同時,在事件平息後,對群眾的承諾也要一件件地抓緊抓好落實,盡快兌現,絕不能采取官僚主義態度,久拖不結,一拖了之。人民調解員對已調結的較復雜的民事糾紛或有可能出現反復的糾紛進行跟蹤回訪,了解當事人特別是重點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反常,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態度等情況,及時排除妨礙協議正常履行的各種隱患,進一步耐心細致地做好勸解和疏導工作,防止當事人思想反復,鞏固調解成果。

  從我局實際工作情況來看,調解作為社會治理中的一個環節,具有著無限的生命力。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化解基層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群體性糾紛的調解力度,創新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為我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