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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一房主一房二賣引糾紛 當事人申請仲裁獲賠償
2013-10-28 16:07:01 來源:東北網  作者:夏世超 馬越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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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8日訊(夏世超 實習生 馬越 記者 李博)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又將房子賣給了他人,買房者王女士兩年來多次找賣方討說法未果。近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王女士申請了仲裁並獲賠2.5萬元。

  2010年7月,家在黑龍江省某縣的王女士大學畢業後留到了哈爾濱。據王女士介紹,為了能在哈爾濱成家立業,自己打算在哈爾濱購買一套屬於自己的住房。隨後,王女士看中了一套28平方米的二手房。經與房主趙先生討價還價後,雙方最終以23萬元的價格成交,並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由於該房屋當時已經出租,租期尚有4個月,於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於2011年5月28日即租期屆滿之日辦理過戶手續,同時交付購房款。

  王女士說,在簽訂合同時,趙先生要求其當場預付1萬元購房款,並在合同中寫明了預收購房款1萬元整。王女士按照房主的要求做完後就欣喜地等待交房時刻的到來。

  讓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好不容易盼到了辦理過戶手續的日期,但房主趙先生卻說房子不想賣了,並將1萬元預付款返還給了王女士。

  後來王女士了解到,由於房價不斷上漲,原房主趙先生已於2011年3月份將該房屋以25.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崔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由於房屋價格上漲,王女士無奈又以多支付3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與趙先生出售的房屋地段、樓層、面積等條件基本一致的一套二手房。

  兩年以來,王女士多次找到趙先生討說法,但趙先生認為自己已將預付款返還,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2013年9月,王女士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來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房主趙先生賠償其實際損失2.5萬元,並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仲裁庭認為,趙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將合同標的物出賣,並轉移了房屋所有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違約行為導致王女士因房價上漲多支付了3萬元購房款。經過仲裁庭的調解,趙先生在開庭當日向王女士賠付2.5萬元,王女士自願承擔了本案的仲裁費用。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醒廣大市民,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在合同中約定標准的仲裁條款,並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以防止賣方追求投機利益所實施的一房二賣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