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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仲裁委公布2015十大民生案例 借條被撕又粘好依然有效
2016-01-12 07:33:14 來源:生活報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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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月12日訊 11日,哈爾濱仲裁委公布了2015年十大民生案例。據了解,2015年哈爾濱仲裁委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650件,受案標的額20.84億元,為當事人挽回財產損失近20億元。受理案件包括房屋買賣、建設工程、借款、旅游合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糾紛。

  案例一:游客出國被遣返 裁定旅行社退六成團費

  2014年11月,高女士等4人與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並交付了旅游費用。抵達韓國後,因4人只攜帶一只皮箱,被認定有滯留韓國傾向,被遣返回國。高女士等以旅行社未告知注意事項為由,要求旅行社返還團費。

  仲裁庭:裁決旅行社返還60%團費。旅行社作為專業機構,所掌握的旅游信息和對風險的判斷能力顯然高於普通游客,應詳細了解目的地國家對游客出入境的要求及法律法規等,並提示游客做好相應准備工作。

  案例二:未經債權人同意 裁定800萬債務轉移無效

  2015年4月,某開發商與案外人李先生簽訂了《轉賬協議書》,約定該開發商拖欠的800萬元工程款由李先生付給施工方。後來,施工方向開發商索要工程款時,開發商拒絕支付。2015年10月,施工方請求裁決開發商支付工程款。

  仲裁庭:開發商與李先生簽訂的《轉賬協議書》未經債權人同意,因此施工方與開發商之間依然存在債務關系,遂裁決開發商支付800萬元工程款。提醒市民,根據法律,第三人代債務人償還債務時,應經過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應通知債務人。

  案例三:租房40年支付600萬 裁定超20年部分無效

  2010年9月,順達公司將某商服租賃給馬先生,期限40年。合同簽訂後,馬先生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金600萬元。2015年7月,馬先生請求裁決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返還超過20年部分的租金。

  仲裁庭:合同法強制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因此該租賃合同超過20年部分無效,相應租金應當返還。提醒市民,在簽訂廠房、大型設備等租期較長的合同時,應注意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案例四:借條被撕毀又粘好 裁定借條依然有效

  2014年10月,楊先生從陳女士處借款2.5萬元,並向陳女士出具了借條。2015年12月,陳女士持被撕毀後重新粘好的借條,請求楊先生返還2.5萬元本金及利息。

  仲裁庭:盡管還款後撕毀借條是民間的習慣做法,但在出借人不認可的情況下,楊先生無法證明是否已經還款,因此需償還2.5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提醒市民,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最直接證據,因此應妥善保存,且借款人還款後也應保留還款證據。

  其他案例

  1.2014年2月,李先生借給騰飛公司500萬元,利率為0.8%。借款到期後,騰飛公司未償還。仲裁庭裁決,騰飛公司償還500萬元及月利率0.8%利息。

  2.2014年12月,中聯公司為開盛公司提供諮詢服務,將諮詢報告發送至其認為的開盛公司郵箱,開盛公司以未收到為由拒絕付款。仲裁庭裁決,由於郵箱不具有實名特點,駁回中聯公司80萬元諮詢費請求。

  3.2015年3月,王某與張某駕車相撞,王某全責,但王某未支付賠償。仲裁庭裁決,王某賠償張某車輛維修費及車輛貶值損失共6萬元。

  4.王女士與謝先生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約定謝先生名下某房產歸王女士。王女士擔心謝先生不履行協議,請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有效。仲裁庭認為,王女士和謝先生離婚後財產分割屬於仲裁受理范圍。

  5.2012年5月,張先生購買了一處商品房。開發商未按約定時間辦理房屋產權證,張先生請求支付違約金。仲裁庭裁決,按照相關法律,裁決開發商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違約金。

  6.2015年5月,大千公司委托天路公司策劃活動,合同約定報酬69萬元,大千公司先後支付84萬元。隨後,大千公司要求返還多支付的15萬元。仲裁庭裁決,雖然天路公司表示雙方曾口頭約定報酬提至84萬元,但沒有證據,且大千公司不認可。因此,天路公司應返還多收的15萬元。

責任編輯:張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