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3日訊 1月19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從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兩項待遇標准。
此次調整,主要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領取傷殘津貼的在職工傷人員和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6個級別傷殘津貼均有上調
調整中,對2015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的在職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按不同級別每月分別增加290元、280元、270元、260元、240元、230元。
與此同時,按照省人社廳關於逐步縮小同級別工傷人員待遇差距的要求,對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為1至6級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後,相應級別標准每月分別不低於2880元、2750元、2620元、2490元、2230元、210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有所增加
大慶晚報記者了解到,此次調整中,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的待遇也隨之提高了。
其中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
傷殘津貼發放不含退休人員
大慶晚報記者了解到,此次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主要是指領取傷殘津貼的在職工傷人員,不包括已退休工傷人員。
據悉,員工因工受傷1-4級退出工作崗位,但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卻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支付傷殘津貼,5-6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則不能享受傷殘津貼,只能享受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此次調整從2016年1月1日開始,調整後的待遇計劃在本月末開始發放。
平均費率由1%降至0.75%
工作人員介紹,根據省人社廳要求,我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了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後用人單位平均費率由1%降至0.75%。
晚報記者了解到,工傷保險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一定時期計算和征收工傷保險費(稅)的比率,並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細化基准費率檔次。工傷保險費率的下調,有效減輕了企業負擔。費率的調整和行業細化,是為更有效保障參保職工的權益,從而有效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提高工傷預防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