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拓寬公民參與立法的渠道,現將省質監局起草的《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7年9月14日前,登錄東北網、龍質網首頁瀏覽條例(征求意見稿)。
反饋方式:1.將信函意見郵寄至省質監局法規處,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香順街53號,郵政編碼:150036。
2.電子郵件意見發送至:86344086@qq.com。
聯系人:李劍飛
聯系電話:0451-87979078
黑龍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8月14日
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老舊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安全隱患,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數量、參數、位置、功能布局的設計審查,對電梯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准規范的,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負責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機房應當設置昇降溫、防水設施滿足機房環境要求,井道應當符合電梯安裝、運行的技術條件,底坑應當平整,不得滲水、漏水、積水,對建築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房地產(城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托作為電梯使用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依法辦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工作。
通信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電梯井道通信信號覆蓋的監督落實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對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組織或者參加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保險監管機構負責對承保電梯安全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保險機構做好承保理賠服務工作。
采購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采購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在辦理電梯采購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督促招標人將電梯生產單位的資質條件、售後服務能力、安全質量狀況,以及其產品性能、質量保證承諾等作為采購電梯的條件,價格不應作為首選中標條件。
工信、消防、商務、科技、價格、教育、衛生、工商、交通、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乘梯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七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宣傳諮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提供相關服務。
第八條 鼓勵、支持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崗位津貼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采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許可,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二)所制造的電梯(包括整機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標准的要求;
(三)電梯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注明電梯主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數,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
(四)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對在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
(五)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定期進行跟蹤調查,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提出處理意見,並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八)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故障或者發生事故的,應當對本省同型號電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及時告知相關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九)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並應當預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